平行进口货物合法(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终审宣判)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转自:人民法院报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销售商标权人制造的正品,却被经销商起诉侵权。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件,判决被告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平行进口货物合法(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终审宣判)(1)

平行进口商品指未经商标权人直接授权,从海外进口、销售由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制造并投放市场的产品。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通过定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2018年4月,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我国销售,但该公司并未获得德国OBO公司的经销授权。因此,欧宝公司将其起诉至广州南沙法院。

平行进口货物合法(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终审宣判)(2)

涉案同款产品

欧宝公司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广州南沙法院一审驳回。欧宝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不侵害涉案商标权。而该平行进口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德国OBO公司商标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更不会损害其商标承载的信誉,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行为过程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此次宣判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平行进口纠纷并非单纯的法律纠纷,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司法判断应当审慎。这个案子采取了回归立法宗旨和侵权构成要件的审理思路,明确了涉案产品来源正当、品质相同,且平行进口商合理履行了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判决对于推动外贸行业繁荣健康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