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工项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5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也是新疆第一个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部,总体规划面积为9.8平方公里,东起河滩北路,西至北京路,南起新医路,北至喀什路。离新区交通方便,北有河北路,南有苏州路,西有城市主要交通干线北京路,东临河滩赂,中有河南路东西贯穿全区,通过河北路、河南路、鲤鱼山路到达北京路及河滩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公路网相连接,可以很方便地到达全市各地和飞机场、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工项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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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优势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部,总体规划面积为9.8平方公里,东起河滩北路,西至北京路,南起新医路,北至喀什路。离新区交通方便,北有河北路,南有苏州路,西有城市主要交通干线北京路,东临河滩赂,中有河南路东西贯穿全区,通过河北路、河南路、鲤鱼山路到达北京路及河滩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公路网相连接,可以很方便地到达全市各地和飞机场、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

招商产业

重点招商化工、机械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企业,

周边配套

高新区东部原为黄土荒山、黄土层以下为砂砾地层,为利用表层黄土现做为砖厂用地,围取土烧砖,地面起伏不平,将在黄土耗尽时进行改造利用;西半部多为农田,地势平坦,便于开发。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商贸金融中心卫星广场及钻石城将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招商区首先起步,不仅发挥了开发区“支撑体系”的作用,还会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实现。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在本区西铡,将有利于加快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步伐,因此高新区选址定点的外部条件是比较优越的。

政策优惠

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高新区管委会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

①引进世界5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②引进国内2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③引进上市公司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④引进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2)主要奖励标准列举:

①对直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5‰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②对直接引进国内2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4‰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③对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④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有形资产2‰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⑤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非生产性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投入)的中介人,按第一年企业实际交纳税收的10‰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1、凡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并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税务部门审批后,从认定之日起(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务部门审批,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2、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后,技术产品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和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自治区空白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返还其入高新区财政国库的部分)。

3、经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税务部门审批,投资高新区新建区电力、通信、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办企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以及在高新区起步区内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营业税三年。

4、在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凡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在高新区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内注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与高新区新建区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

5、凡在高新区内的生产性投资项目,除国家限制项目外,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非生产性投资项目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报经项目批准单位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期缴纳的办法。

6、在高新区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章转载于:OFweek产业园 https://park.ofweek.com/detail-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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