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的组织形式有何优劣(不同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的商业组织形式分为有限公司、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各种不同的组织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情形存在着重大区别。

公司在法律中可以看做是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也即是独立法人,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按照体制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可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名股东占全股)、普通有限责任公司(2-50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分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的组织形式有何优劣(不同企业组织形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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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最特殊的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其又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上只能称为某厂、某店,不得冠名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虽然股东可以百分百独占公司,还不用承担无限责任。但对这独一份的责任来说,却存在着比经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的组织形式有何优劣(不同企业组织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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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其中最大的风险,当属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时的法律风险。在诉讼判决中90%的案件中,股东无一幸免,均与公司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普通的非一人有限公司人格混同,需要债权人来证明。而债权人一般不可能掌握公司的财务情况,所以很难证明,因此普通非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法律上来讲更安全。但是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混同,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这个股东来完成,即只要是一人有限公司,法律就推定股东和公司是混同的,股东需要来证明没有混同,如果无法证明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负债经判决后,债权人甚至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律的组织形式有何优劣(不同企业组织形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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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著名的案例,当属2015年著名经济学家郎教授与情人空姐廖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子中的婚姻第三者廖某某之所以被法院判决与其公司一起向郎教授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就是因为:

一、廖某某的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

二、廖某某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将相堂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关键建议:

一、尽量不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如若开设,必须做到:

1、财务规范,股东个人尽量不要与公司发生财务往来!分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做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如确有往来,做到专款专用,需保存好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2、建立规范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依法制作,并且真实、完整、合法记载,格式正确规范,签章签字清晰明了。能够清楚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尤其是对一些非常规的资金流向等能够明确说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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