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岗位职责培训内容(方圆专刊李晓丽)
原文载于《方圆专刊》(2021年12月出版的第41页)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单独或会同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等重要规定,对人民监督员选任、职能定位及履职保障,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日常监督和办案监督的内容有了更广泛、更具体的权利,对于自身监督能力和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水涨船高。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举措。同时,也应看到,所有制度既要经过实践的不断检验,又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针对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认识上、能力上的实际需要,淄博市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在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培训工作中,做出了以下有效措施。
一是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时,注重相关人员的履职责任心和监督活动参与度的考察,使人民监督员从思想上、态度上重视监督。为树立认真负责的监督风气,专门制定了《人民监督员考评办法》,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对于积极履行工作的予以公开奖励,对于只是为了取得所谓的身份和资历,不想履行职责和所谓没时间参与活动的人员,坚决不予任用。任用后,一旦发现有不愿参与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坚决予以清退。
二是为了让监督更有意义,防止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出现随大流、走形式,没有自己意见,人云亦云的情况,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政策宣传,加强其履职保障,使其减少顾虑,积极作为。比如对出席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予以一定的误工补贴,提高大家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对于不配合或不尊重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检察部门和人员予以公开批评责令改正;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及时予以反馈和落实。从态度上、行为上,尊重和支持监督活动,取得人民监督员的理解和认可,从而更加积极地履行职责。
三是针对部分人民监督员不了解检察工作,不能有的放矢,不会监督的情况,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如在选拔任用人民监督员时,侧重知法懂法人员的选择比例,对部分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通过专业化的监督实现监督的有效性、针对性;通过平时宣传相关的检察业务的职责、工作内容,加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识;通过邀请专家和富有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以专题讲座的形式,整体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养、监督能力等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切手段都是为了目标而服务的。科学、深入地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全面地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监督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公信度,才能确保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
目前,山东省淄博市选任的七十余名人民监督员,来自机关、学校、企业、医疗、媒体、司法等各部门,人员范围广、个人素质高、责任心强,经过初步培训,大多能满足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要求,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正是由于人民监督员们的认真、负责的监督工作,检察工作更加规范、合法、专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作者: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 李晓丽
来源 | 方圆专刊
编辑 | 刘一瑶
后期 | 张瑞轩
审核 | 杨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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