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婚姻中的忠诚协议(能让你的婚姻安全吗)
一纸约定,并不是婚姻中的定心丸。
文 | 谭芳 桂芳芳
特邀专家
谭芳,家事法律专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曾荣获上海市优秀女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在这个日渐浮躁的时代,忠诚似乎成了一种可遇不可求的品质。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进行的 “2016婚姻家庭幸福感调查” 显示,在影响婚姻幸福感的因素中,中国传统婚恋最为重视的“相互忠诚”仅排名第8位。我们婚姻中的忠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在公众人物频繁出轨的2016年末,网上甚至出现了一份“忠诚协议模板”。
然而忠诚协议,真能让婚姻更安全吗?
忠诚协议能否约定精神损失费?
胡昊强与叶蓉于1998年初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互生好感,并于一年后登记结婚。2008年12月,胡昊强酒后与同事有了不正当的关系,并多次在宾馆开房。此后叶蓉多次提出离婚,胡昊强也多次写下悔过书,保证不再出轨。2009年9月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一纸协议也挽救不了婚姻,2014年1月6日,胡昊强向法院起诉离婚,叶蓉要求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进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一方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另一方可否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胡昊强与叶蓉两人签订的《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在数额上,法院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将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调整至20万元。
忠诚协议能否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1999年4月,王勇、赵玲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之间的感情逐渐升温,同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的生活少了激情和浪漫,多了日常的琐碎,王勇和赵玲之间的感情也逐渐变淡。为了给婚姻注入一针强心剂,2001年1月1日,王勇与赵玲签订《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但生活比想象残酷,2004年秋,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王勇一怒之下搬走,两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王勇与一女子发生了婚外情。2005年,王勇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被法院驳回,第二次王勇主动撤诉。2007年,王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赵玲离婚。赵玲针对王勇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要求王勇支付违反协议的违约金,即精神损失费15万元和青春损失费15万元,共计30万元。
法院认为,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分居期间,王勇与其他女人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赵玲遭受精神伤害。王勇既违反协议约定,也违反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赵玲赔偿精神损失费。但赵玲所提出的青春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赵玲的这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勇赔偿赵玲精神损失费15万元,两人最终以离婚收场。
忠诚协议能否约定出轨一方净身出户?
韩娟与许强于2011年登记结婚,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分歧不断。许强在争吵中逐渐对婚姻失去信心,与初恋女友旧情复燃。2013年,韩娟发现了丈夫出轨,悲痛不已;许强多次忏悔,保证自己不会再犯错。为了再给婚姻一次机会,两人于2013年9月签署了《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必须尽到忠诚义务。自领结婚证后,不会与异性发生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暧昧及嫖娼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婚后财产,净身出户。”
此后不久,韩娟又发现许强与女同事开房,她彻底死心了。她把出轨证据向许强摊牌,几次沟通后仍无法挽回,婚姻彻底走向死亡。最终,伤透了心的韩娟向法院起诉离婚。
就在韩娟拿着当初两人签署的《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信心满满地到法院等待宣判结果的时候,等来的却是她最不想看到的结局。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私下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双方虽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而许强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驳回了韩娟主张所有婚后财产的请求。婚姻中没有法律效力的财产保证书变为一纸空文。
忠诚协议能否约定孩子的抚养权?
张琳与仇伟从同事变成了爱人,于2005年结婚,2008年生下一子。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但时间一长,感情逐渐破裂。2011年,两人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则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时负责方不得阻挠,并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并每月支付孩子的1万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
仇伟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审法院驳回了其离婚请求。没过多久,张琳发现仇伟有了外遇,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根据《夫妻忠诚协议》分割财产并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丧失孩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高额的抚养费用,这与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无效约定。协议约定的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即使仇伟是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仇伟生活困难,而张琳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也对仇伟抚养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法院驳回了张琳根据《夫妻忠诚协议》提出的将仇伟净身出户以及要求孩子抚养权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仇伟支付张琳5万元赔偿金,孩子由仇伟抚养。
一、忠诚协议中可以约定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根据王勇、赵玲案,我们能够明确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意见: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约定,法院不会支持。同时,我国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只有在一方重婚或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无过错一方才能请求赔偿。根据目前的判例,法院一般会认可无过错一方根据忠诚协议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会对数额进行调整。所以,在协议中不要约定青春损失费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在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也要注意金额不能过大,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二、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一,忠诚协议应当避免出现“不得离婚、放弃子女抚养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否则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补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不少忠诚协议会要求违反一方净身出户或放弃所有财产,法院往往会因为利益过分失衡而不予支持此类请求。
第三,注意收集,将一方出轨或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列明作为证据。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单凭一方口头承认,忠诚协议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三、如不离婚,可否仅依据忠诚协议向法律请求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指导性意见中指出:
第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忠诚协议能否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夫妻忠诚协议目前并无法律依据可供操作,故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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