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撞倒同学被赔偿(小学生拉扯同学书包致其摔成十级伤残)
校园生活
总是充满欢乐,无忧无虑
同学们三五成群,嬉戏打闹
但是,若是因此受伤,
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近日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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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1日下午,柳州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小雷在排队等待放学期间,拉扯同学小莫的书包致小莫摔倒。
班级老师发现小莫摔倒后联系小莫家长。家长立即将小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小莫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莫家长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雷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819.74元。
02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雷在事发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拉扯小莫书包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对于造成小莫身体损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小莫身体损伤的后果,故小雷应对小莫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小雷父母作为小雷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柳州市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疏于管理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学校视频资料可知,在放学排队过程中老师未能注意观察学生排队前进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事故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莫各项经济损失114803.14元,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小雷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莫91842.51元,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莫22960.63元。
小雷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驳回了小雷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3
法官提醒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创造安全、和谐、文明的成长环境。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学校,同学之间应当团结友爱互助,但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日常生活中的小打闹,可能酿成大悲剧。对此,法官呼吁,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路上,家长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只有未成年人不断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从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
转自:广西高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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