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因妻子盗窃而休妻 立法史和离
立法史
“和离”,从字面意思来着,应当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不被强迫为主要条件。
作为离婚制度之一的“和离”制度,其律文最早见于《唐律疏议》:“若夫妻不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如果夫妻确实不能和睦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和离制度做为唐律法典中的一个创新,不仅在当时礼法结合的封建传统下是难能可贵的,而且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唐律・户婚》对离婚做了三种规定:一是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和离”:二是促裁离婚,指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三是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是唐代较普通的离婚形式,类似于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协议离婚。从法律条文表述中可以看出,有权实施“和离”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夫妻”。同时,强调“和”以及“两愿”。这与强制离婚是不同的。
因为,在法律强制离婚的规定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强制,是丈夫的持权。而妻子仅仅是作为离婚行为的客体出现的,根本不具有任何表达离婚意愿的主体资格。
“和离”强调的是夫妻的情感因素,即夫妻生活的“和”;若夫妻双方“彼此情不相得,不相安谐”,则可以离婚。“和离”对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强调,使妻子或妻方对“七出”、“义绝”之外的离婚请求享有否决权,使其在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对婚姻解除也有一定决定权。
和离制度是通过婚烟的基础一一夫妻感情,来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这与现代法律中的“情感破裂主义”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
和离,当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后,要写“放妻书”。不仅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画押,同时,也要“会及诸亲”,即双方的亲属都要作为见证人一同签字,放妻书オ能生效,否则视为“私放”。
放妻书往往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留一份作为自己再婚时的凭据。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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