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丧葬费的法定继承人(丧葬费子女无法继承)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时年90岁高龄的陈老太因看病需要用钱,却被告知银行卡内的抚恤金因卡被挂失无法取出。经核实,是陈老太的大儿子对该笔抚恤金的归属有异议,主动向银行申请挂失。陈老太认为,老伴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并不属于老伴的遗产,而应属于自己的私产,与儿子沟通解除挂失无果下,陈老太将两个儿子一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确认该笔抚恤金为其所有。

庭审中,被告大儿子辩称,同意其母亲的诉请。上述银行账户确实是自己申请挂失的,现仍在挂失状态当中。自己是因为弟弟(陈老太的小儿子)将父母的钱据为己有,担心以后母亲生病需要用到这笔钱,才想着把上述银行卡挂失。现在同意配合解除银行卡的挂失,但解除挂失后,银行卡中的钱款取出应根据母亲的真实意愿。被告小儿子辩称,同意母亲的诉请。之前因为母亲骨折,为母亲看病花了许多钱才会用到账户中的钱款,自己也垫付了许多钱。

领取丧葬费的法定继承人(丧葬费子女无法继承)(1)

二、法院判决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给其遗属的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抚慰性质的钱款。法院首先认定原告陈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8万余元为抚恤金性质。该笔抚恤金发放单位明确抚恤金发放是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原告陈老太作为死者的配偶,享有抚恤金一次性发放的优先顺序。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陈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8万余元抚恤金归原告陈老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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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分析

对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抚恤金的性质是否是遗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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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所以抚恤金分配规则没有统一性的文件进行规定,各地政策有所不一,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了解,但大致原则可参照遗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四、心心有话说

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都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给被继承人的近亲属的一种收入损害的物质补偿,其在本质上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但是由于其特殊性质,在被继承人的近亲属获得该项财产的时候,对于抚恤金数额的确定以及分配方式,是需要考虑分配主体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密程度、付出程度等因素,这些考虑因素与继承案件当中法官分配遗产所考虑的因素有重合的部分,所以对于这些财产的处理,往往可以《民法典》继承编的部分规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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