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三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从头到尾都是错)

立法目的一、《条例》原文,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三十二条?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三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从头到尾都是错)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三十二条

立法目的

一、《条例》原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二、立法目的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三个:

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三、存在的问题

该条的立法目的看似无懈可击,但问题却不仅仅这三处。

(一)什么是工作

如何界定什么是工作,自始至终没有任何有权机构作出有效解释,也未见学界给出法理解释。窃以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有人给“工作”画出一条清晰的边界,若有,也只是自顾自说。

实际上,行政法学中的职务行为理论是关于“工作”的最为合理的界定,但同时要结合劳动法学对该理论进一步具体化、实用化(工伤认定规则中一并分解)。

(二)什么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因为无法给“工作”划定清晰的边界,也就无法知晓什么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这一问题不但国内法如此,国际法、国外法同样如此。

笔者大体梳理了一下事故伤害原因的用词,大都根据不同的场景甄选不同的词汇来表达。比如:由于工作、由工作引起、执行职务、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工作原因等等。这么多不同用词是否表达相同的含义,能否揭示工伤的内涵,我自己已经被弄迷糊了。哪个自以为清醒的大牛可以出来走两步,给俺们说道说道。

(三)促进工伤预防的措施在哪里

本《条例》“促进工伤预防”的有效措施,只有浮动费率一项。《条例》第4条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管辖权在安全生产和卫生系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预防措施。

这使得我们联想到两个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问题,劳动安全执法机构有没有必要独立出来?对此可以看看美国劳工部的制度安排。

二是工伤预防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如何鼓励老板加强预防,主要措施就是职工伤害与老板捆绑。因此,为了无缝隙保护职工,除工伤赔付外,雇主责任险不能丢(比如日本)。

窃以为,工伤保险制度必须树立“预防优于赔偿、康复优于赔偿”的理念,至少应当在《条例》中设预防、康复专章加以规范。

可供借鉴的预防机制在分析第4条时详细论述。

(四)本条中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与第14条、第15条的伤害范围存在矛盾

第1条保护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第14条、第15条所指伤害包括了9种具体情形。

很显然,通勤伤害、疾病伤害、抢险救灾伤害、原军人的旧伤复发,不属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按照第1条的逻辑,这些伤害不属于本《条例》的保护范围。当然,此乃属于立法技术的疏漏。

(五)没有立法依据是为什么

1.《条例》立法依据的变迁

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立法依据是《劳动法》;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立法依据;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依然没有立法依据。

2.《条例》强先于《社会保险法》施行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时间对比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启动时间

2007年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7月24日发布征求意见稿

公布时间

2010年10月28日

2010年12月20日

施行时间

2011年7月1日

2011年1月1日

《条例》抢先施行带来的问题:

第一,《立法法》(2015年版的第65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条例》根据什么制定的?

第二,抢先在《社会保险法》之前施行,造成《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冲突。

《社会保险法》的工伤专章只有11条,《条例》却其中的三条相冲突。

(1)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制度(41条)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特色,但在《条例》中却没有出现;

(2)伤残津贴与退休待遇衔接,《条例》第35条只对一至四级工伤作了明确,而《社会保险法》第40条并没有区分五六级工伤和一至四级工伤;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社会保险法》有兜底条款,而《工伤条例》却没有。

第三,虽然《条例》抢先在《社会保险法》之前施行,但仍然不得与《社会保险法》相冲突,冲突部分必须修订。

四、立法目的应当这样表述

(一)建议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确保工伤职工或其他受益人获得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

(二)释义

一是预防优先;二是增加“及时”二字,将医疗救治与职业康复放在同等地位;三是增加“受益人”,当职工死亡时,由其近亲属受益。四是增加一款,增加适用范围。

增加一款的目的:第一篇已经述及,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基于发展过程的私法社会化,本源是民事侵权与赔偿。离开了侵权谈工伤,便会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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