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轻微碰撞被讹(就发生在咱陕西)
安全带
系或不系
事故结果截然不同!
来看看发生在石泉的这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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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6日16时30分许,安康石泉境内小雨,驾驶员刘某某驾驶陕G0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石泉县两河镇方向沿210国道往汉阴县方向行驶,行径过境线时,在超越前车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与道路北侧波形防护栏发生碰撞。#安康#
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车辆左前侧受损,1人受伤,现场主驾驶座位及副驾驶座位安全气囊弹开、安全带抱死,后排座位安全带并未使用。
经调查,事故过程中,前排驾驶员刘某某及副驾驶乘员黄某某因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并未受伤。而车辆左后排乘客尹某某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事故过程中,头部因碰撞造成颅内出血,经救援及时,目前正在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经判定,刘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此起事故的全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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