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未开车却被判处)
2022年1月14日晚
付某与郑某在南昌县象湖某KTV
共同饮酒
0时30分许
付某作为车主坐在副驾驶
郑某驾驶小型轿车
行驶至富山五路交叉路口时
轿车碰撞道路中间护栏
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依法鉴定
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
含量为102.44mg/100ml
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
含量为100.27mg/100ml
案发当天
郑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同年2月28日
付某被抓获归案
经南昌县公安局
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查询
郑某、付某均无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付某明知郑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郑某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付某、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付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03月28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斌在红谷滩区保利国际小区里的KTV里吃饭、唱歌,期间有饮酒行为。当晚23时许,车主熊*妹也到达保利国际小区里的KTV并有饮酒行为。29日0时许,熊*斌驾驶赣A533E*小车搭载车主熊*妹从保利国际小区回广州路家中时,29日0时18分许,熊*斌驾驶赣A533E*小车行驶至抚河北路处被南昌交警西湖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民警将熊*斌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21年03月29日经司法鉴定熊*斌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4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熊*斌涉嫌危险驾驶罪。另查明,熊*妹作为赣A533E*小车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熊*斌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熊*斌驾驶,熊*妹与熊*斌系共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没有驾驶机动车仍然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实施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就与机动车驾驶人一起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时刻谨记心中,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也不能在明知他人酒驾的情况下为他提供机动车,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综合:南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 南昌红谷滩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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