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寻衅滋事罪认定标准转发(哪些情形属于网络寻衅滋事罪)
本期作者: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宋华盛
先说结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络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会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
一、何为网络寻衅滋事?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即是说,网络寻衅滋事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利用虚假信息起哄闹事”。
第一种表现形式我们比较好理解,无非就是将现实中的辱骂恐吓利用网络信息载体进行体现。而第二种表现形式则相对复杂一点,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还没有对“虚假信息”进行明文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和一般性的法理解释,所谓虚假信息,应具备虚假性、可信性、社会危害性等特征。这既可以表现为对有来源的信息进行不真实地加工改造,使其变得半真半假,或者面目全非,以致混淆视听,也可以是在没有任何来源情况下的无中生有。
二、网络寻衅滋事会如何处罚?
网络寻衅滋事的处罚可以参照传统的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写在后面
如果有您的家人涉嫌网络寻衅滋事,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咨询和聘请了律师,如果您的家人已被拘留,那么这时候有一位专业的刑事律师则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且传达家属的关系和问候,后续也可以尽早地展开工作。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
四、作者简介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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