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全保险费谁承担(最高法保全保险费承担的裁判观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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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全保险费谁承担(最高法保全保险费承担的裁判观点梳理)

关于保全保险费谁承担

最高法保全保险费承担的裁判观点梳理

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 郭力律师

建设工程案件往往在立案时为了确保胜诉后能够得到执行,原告方采取购买保全保险的方式向法院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进行财产保全,为此产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究竟应由谁承担,是否能按照诉讼费予以分摊,各级法院在实务中有不同认识,本人就最高院及部分基层法院的观点予以梳理,供建工律师参考。

一、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因维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遇到这样的案件,法院判决由违约方承担一般均无异议,只是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89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

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保全保险费由败诉方承担。

裁判理由:保全保险费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

(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苏中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中房集团违约引起本案诉讼,苏中集团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苏中集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苏中集团的损失部分,一审判令违约方中房集团承担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终846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城苑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中天公司据此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并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为此支出的保全费以及保险费系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一审判决该部分费用由城苑公司承担,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最高法认为:本案因华峰公司违约引起诉讼,海天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诉讼保全保险费是海天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海天公司的损失部分。根据海天公司提供的收据,海天公司向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共计80000元,应予支持。原审事实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故海天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22)最高法民终212号最高法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根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同时,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和单位。一审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案所涉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当事人有关该项费用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最高法认为:华夏公司主张双方未对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费用承担进行约定,此款项不属于诉讼必要开支,一审判决由华夏公司承担1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系因华夏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中建七局以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行使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此部分费用由华夏公司承担10万元,并无不当。

观点二、保全保险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理由:保全担保费并非为了实现债权而必然产生的费用,在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诉讼保全担保费用应当由申请保全的一方承担,不必然由败诉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6号认为: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问题,实践中,通常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案涉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没有支持中辉公司关于应由东辉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43号、(2020)最高法民申1096号、(2020)最高法民终206号(2021)最高法民终560号

河南高法2022年结案的两个案件中,对于保全保险费均没有作为上诉请求内容,高法维持了原审判决。其中, (2021)豫民终1009号一审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本案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律师费、原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双方并未对上述费用进行约定,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2021)豫民终815号一审对原告诉请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直接不予评判也不支持,二审也没有作为上诉事项,(2021)豫民终1059号一审认为:对于财产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案涉合同未对该费用承担进行约定,且该费用不属实现债权的必须费用,故不予支持。

三、律师观点

鉴于最高法对保全保险费承担有不同观点,但是主流观点是由败诉方承担。河南省高院及基层法院一般采取对该项费用不予评判也不支持的观点。建议承包人在起诉时慎重对待保全金额及发生的保全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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