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嘉兴企业主注意)

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被告人占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判处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占某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

10月20日,海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宁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嘉兴企业主注意)(1)

安全生产无小事,生产、作业存在安全隐患,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等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2021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占某身为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明知其公司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仍在海宁市的一处场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共计441瓶。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嘉兴企业主注意)(2)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嘉兴企业主注意)(3)

经调查分析,该储存场所存在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气体乙炔和助燃气体氧气混放、有电瓶车充电且充电设施不防爆、与道路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灭火器材配备不足、集装箱与钢棚仓库未达耐火等级要求、与北侧高压线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有人生活居住等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事故风险等级较高,不具备安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且该储存场所附近道路平常有人车经过、东南侧130余米处有住宅楼房,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这是我国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备、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等行政违法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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