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

自今年3月起,全市倡导开展线下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活动,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家参与到活动中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参与活动中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注意做好以下10个方面:

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1)

一 我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以下简称:承诺单位)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要按照“承诺即受约束”的要求,积极践行服务承诺,在营业场所使用“济南市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

二 承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特点及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流程和相关说明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三 承诺单位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促进明白消费、放心消费,向消费者主动告知本店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时限、条件、流程等重要信息。

四 根据有关要求,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商品退货时限:配送类商品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起计算;自提类商品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小票当日起计算。

五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如果是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种、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经营者不得以影响商品的完好为理由拒绝退货。

六 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协商确认无理由退货的返款方式;没有约定的由经营者按原支付方式返款。

七 对不能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八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并非用于自身正常消费需要或有违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九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和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十 对不能履行退货承诺的单位,要停止使用“承诺无理由退货单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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