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如家遇到小广告是真的吗(此如家非彼)

住如家遇到小广告是真的吗(此如家非彼)(1)

△图文无关

日前,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和美酒店)在去哪儿网站上发现一条评论,一网友在2017年5月投诉称,“不是如家,只是盗了个名字,门店特别小,看起来更像是个招待所而不是酒店”。

该网友评论的店名为湖南如家酒店月湖点栈店(以下称点栈店)。该店回复称,已于3年前加盟湖南如家,并取得了授权书。

因为陆续接到投诉,和美酒店将一些打着“如家”名号的非加盟店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就包括点栈店。梳理发现,早在2016年湖南高院已经二审判决湖南如家停止商标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并赔偿和美酒店60万元。但在此后,点栈店仍一直以湖南“如家”的商标进行宣传。

12月21日,经长沙中院一审判决,点栈店因侵犯和美酒店的商标权,被判赔偿5万元。

起诉:打着“如家”名号但并非加盟店

“我们陆续接到不少投诉,称所住的连锁酒店存在环境差、服务差等问题,但核实后发现这些所谓的‘如家’酒店和我们没有关系。”和美酒店的代理人告诉记者。

“如家”商标所有权人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后有效期至2023年3日20日。2005年6月1日,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如家”注册商标(第3052162号)许可给和美酒店使用,适用种类为饭店、餐馆、旅馆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并约定和美酒店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及该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

12月21日上午,一场“如家”告“如家”的案子在长沙市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原告是和美酒店,而被告是点栈店。和美酒店提出了高达15万元的经济索赔。

“我们没有授权它成为我们的加盟店。”和美酒店代理人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宾馆招牌“湖南如家酒店月湖点栈店”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在其宾馆外现、经营场所、网络宣传及房间预订服务中,多次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被告使用上述标识经营与原告相同的服务项目,其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去哪儿’网用户评论来看,也确实产生了这种混涌。用户入住后因服务质量差才发现不是原告旗下酒店,有多条类似‘不是如家,只是盗了个名字’、‘ 居然不是如家’等混淆评论。”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原告“如家”商标进行了驰名认定,“如家”品牌经过多年经营,已成为全国酒店业知名品牌。该代理人表示,在被告便用“如家酒店”进行宾馆经营时,“如家”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应该主动避让。“但被告在经营之初就存有‘搭便车’、‘ 傍名牌’的故意,在酒店装潢、商业宣传等均突出便用‘如家’文字,使消费者误认,严重损害了‘如家’品牌的商誉。”

答辩:为学习经验曾花钱加盟另一“如家”

记者搜索发现,目前在“去哪儿”网上,点栈店已经更改了酒店名称为点栈公寓酒店。在展示的酒店照片中,也拆除了“如家”的字样,显示为湖南点栈酒店月湖点栈店。

点栈店的代理人称,在招牌中使用“如家”的字样,点栈店是拿到了授权的。只不过,点栈店的授权不是来自和美酒店,而是来自湖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没有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正是因为尊重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告的酒店与湖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向湖南如家支付了加盟费用,得到授权后被告的酒店才使用湖南如家酒店品牌。”该代理人称,被告的酒店主要为公寓式酒店,酒店房间分散在居民楼内,客房数量仅有35间,房价在130元左右,规模较小,在取得授权后没有对外突出宣传、显示湖南如家的授权品牌,因湖南如家品牌获得客源的机会较低。

他表示,加盟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学习湖南如家的酒店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

同时,被告在收到本案的传票后,才知晓湖南如家的品牌可能涉嫌侵权。被告的酒店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品牌,被告的酒店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所有权的故意,湖南如家被认定为侵权,被告的酒店也是涉案纠纷的受害者。

2年前湖南如家被判更名

点栈店取得湖南如家加盟授权的时间为2014年,但仅仅在一年后,湖南如家就因为涉嫌侵权被告了。

2015年7月,和美酒店在长沙提起诉讼,起诉湖南如家酒店股份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长沙中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湖南如家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并赔偿和美酒店60万元。湖南如家不服并提起上诉。2016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5年开始,自然人陈某陆续以“如家”为字号成立个体工商户和公司。2006年7月6日,湖南如家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高院二审认为,湖南如家在其网站首页突出使用了“湖南如家酒店”,在携程网、艺龙网上使用了“如家酒店公寓”,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广告牌、服务工具上大量使用了包含“如家”文字的标识,经营业务与和美酒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同类,构成对和美酒店“如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此外,湖南如家公司在后注册并使用“如家”作为其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和美酒店在经营中使用“如家酒店”“如家快捷酒店”没有侵犯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湖南如家的企业名称应予以变更。在一审判定湖南如家公司停止侵权后,湖南如家公司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过错比较明显。

法院:因侵权被判赔偿5万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长沙中院对该案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宾馆外观标识和内部陈设使用了“如家宾馆”的文字,被告为原告商标核准经营范围的宾馆服务行业,属于提供与原告商标核定经营范围相同的服务,足以引起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致使原告承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无法查明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的情形下,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为5万元。

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起10日内赔偿原告5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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