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考一次不过驾校还收培训费吗(驾驶员资格考试不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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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与学员之间形成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
当学员未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
可否据此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
该问题涉及驾校是否
多收培训费事实的认定
以及合同有无保底条款的审查等
概念的综合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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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推荐案例
多次考试不过关可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毕某诉上海通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因为多次考试不及格而起诉驾校返还培训费,法官通过对行业培训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上认定符合培训合同关于个人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培训的情形,结合驾校培训行业惯例,判决驾校退还部分费用。
案号:(2018)沪02民终54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因此导致原告科目二考试不及格;二是被告应否退还原告多收培训费4000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4万元。围绕这两个焦点问题,须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原告科目二考试不及格是否由被告违约造成
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自愿真实、内容合法,属于依法应予保护的服务合同,双方均按约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照约定参加理论学习与实地操练;被告依约按照《培训考试大纲》向原告传授驾驶理论知识、进行实地操练并协助参加考试。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表现有二:一是被告在马路上进行理论教学,导致自己听课效果不佳。笔者认为,理论课的教学效果集中体现在科目一考试中,科目二的学习重在培养原告的车辆驾驶实际操作技术,既然原告已经通过了科目一考试,说明原告已具备了基础的驾驶理论知识,科目二考试与被告是否提供良好的理论课教学环境无关。二是被告未讲明在科目二倒车考试没有参考线时,原告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教练在讲授该节内容时,为提高学习效果,一般都在倒车练习场地画一条参照线,正常情形下都会给学员进行详细讲解与实地操练。科目二考试倒车时,当然不可能设有参考线,考生应运用平时操练技术灵活应对,该教学方法与原告科目二考试不过关没有必然联系。况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教练并未讲授没有参考线情况下如何倒车停车的方法。可见,原告主张的上述两项违约行为均不能成立。
学员参与驾驶培训是一种教学活动,面对同样的教师及其教学活动,其考试成绩往往良莠不齐,究其原因,主要是每个学员之间存在理解能力、反应能力、心理素质等个体差异,不能因为少数学员考试成绩差而全面否认教师的教学水平。考试结果往往属于多因一果的现象,即使十分优秀的教练,也难以保证全部学员过关,正所谓外因通过内因而发挥作用。本案教练系被告的五星级教练,所培训的学员(包括原告妻子)均顺利过关,没有出现多人科目二考试不过关的情形。可见,原告就考试不及格的原因分析过分夸大了外因,而忽略了自身原因。既然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没有出现原告诉称的违约行为,那么,就难以认定原告考试不及格与被告履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退一步说,即使被告存在某些违约行为或者履约瑕疵表现,还须进一步分析该行为与原告考试不及格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正当理由,难以获得支持。
二、被告是否应退还多收的培训费用
该争议焦点既涉及是否多收培训费事实的认定与合同有无保底条款的审查,又涉及对于培训合同关于个人原因、培训周期等概念的理解与把握。原告原则上属于培训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情形,应支持原告该项的部分请求,驳回该项其余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张被告多收4000元培训费用缺乏相应证据
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多收的4000元培训费及理由,包括四部分:1.原告根据培训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情形,即由于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已参加科目二培训,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7856元的35%,折合2515元。对此,本文另作分析。2.理论教学450元。原告称理论课教学环境差,应予退回。笔者认为,该项费用包含在总培训费用之内,亦不属于多收,即使被告理论课教学环境差,但原告理论课考试已过关,故不宜退还。3.补考费1160元。原告诉称四次科目二补考,每次交付教练290元,共计1160元。笔者认为,该费用系交给考场管理部门的,并非被告多收的培训费用,不宜退还。4.模拟考试费300元。原告诉称该费用包括使用考场费和用车费两部分,原告付了590余元,原告妻子付了600余元,原告使用教练车参加了两次模拟考试,模拟完毕看到考场显示牌上显示的费用后,用现金交给教练员。因为没有使用考场基地提供的车,原告据此怀疑公示牌显示收费数额系高标准收费导致驾校、教练员与考场管理部门存在利益链问题,因此,使用教练车模拟而多收的差额款,被告应予退还。笔者认为,培训合同载明,该费用不包括在培训费用范围内,属于学员自愿选择项目的费用,且经调查,该费用系学员直接付费给考场管理部门,该管理部门给学员出具了收费凭证。
(二)原告被终止本次考试符合行政法规强行终止的情形,其该项诉求不属于无条件退还培训费用的情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该规定已被培训合同第八条所吸纳。可见,该条款具有公安部门行政管理性质的成分,原告科目二考试五次不及格,即被强行终止本次考试,而非被告无端终止。
另外,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并无包教包会的保底条款,即如果原告考试不及格,被告没有合同义务无条件退还培训费用。因此,原告要求退费,在培训合同上没有考试不过关就退费的相应依据。
(三)本案原告情形原则上符合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情形
所谓个人原因,这里主要包括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前者系指学员在客观上有可能而个人主观上不愿继续培训的情形,后者系指个人希望继续培训但客观上不可能继续的情形。本案原告情形属于个人主观与客观的混合原因所造成。所谓提前终止培训,这里主要包括自愿提前终止与被迫提前终止,提前就是相对于正常的培训与考试顺利进行完毕而言。所谓培训周期,也就是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到乙方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到期之日止,有自然届满与强制届满两种情形。自然届满系从学员开始参加培训到全部考试结束,强制届满系学员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特殊情形导致客观上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由于培训合同对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及培训周期所包含情形均未作明确说明,加上该合同属于机动车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宜作出对合同相对人不利的解释。原告即使属于个人客观原因导致培训周期强制届满,也属于个人原因,而且属于个人主观与客观的混合原因,况且培训合同对此亦未明确约定;再结合培训行业惯例“对于考试不及格提前终止培训的学员驾校退回部分费用”的做法,该合同系原告一次性付费与被告在一定期间内分时段完成培训任务的服务合同,毕竟原告没有参加其余的培训项目,由被告退回适当的培训费用是合乎情理的。故法院认为原告原则上属于培训合同第七条约定第二种情形,即由于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已参加科目二培训,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7856元的35%,折合2515元。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主张退还培训费用7856元的35%,于法有据,且符合培训行业惯例;原告主张退还其他培训费用,因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多收的,被告无需退还。
(摘自任湧飞、曹书瑜、倪好:《多次考试不过关可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法信 · 裁判规则
1.驾校不具备培训资质,致使学员没有完成驾驶员资格考试并取得驾驶执照,构成违约,应退还学员部分培训费用——黄万稳、深圳市广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校不具备培训资质,未在服务合同中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向学员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驾驶培训服务,致使学员没有完成驾驶员资格考试并取得驾驶执照,驾校构成违约,应退还学员部分培训费用。学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审慎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号: (2018)粤03民终2058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29
2.驾校违反服务合同,耽误学员的考试时间,导致学员在准考证有效期内未能获得驾驶资格,应退还学员部分培训学费——黎梅与中山市广兴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服务单位与学员订立服务合同并收取培训费,应当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及合理安排考试时间,但驾校没有安排学员进行考试或补考,耽误了考试时间,是导致学员在准考证有效期内未能获得驾驶资格的原因之一。故驾校违反服务合同义务,应退还学员部分培训学费。
案号:(2016)粤20民终475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1-08
3.驾校虽然履行了培训义务,但学员通过驾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合同最终目的没有实现,根据公平原则,驾校应返还学员部分培训费用——宋某某与吕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校与学员之间形成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服务的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故驾校虽然履行了培训义务,但学员通过驾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合同最终目的没有实现,根据公平原则,驾校应返还学员部分培训费用。
案号:(2017)豫0782民初3095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1-20
4.合同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学员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款项应相互返还,损失按过错分担——王保亭与深圳市深港众一昊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学员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款项应相互返还,因双方均无过错,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故驾校应返还学员部分培训费用。
案号:(2016)粤03民终664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8-18
5.报名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因自身原因未在有效期内报名科目三考试而要求驾校返还学费,应不予支持——刘某诉某驾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学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科目三的考试截止时间,因工作繁忙而耽误了考试,系自身原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要求驾校返还学费的,应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3年9月12日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第四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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