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定义(十恶不赦指的是哪)
“十恶不赦”是我们生活中常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穷凶极恶之人的一个成语,在我国古代,“十恶”是确实存在的罪名,而且是最为严重的十种罪名,犯了这十种罪名之人,不能得到赦免,所以才称之为“十恶不赦”,那么,十恶不赦到底指的是哪十种罪名呢?
“十恶”明确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自《齐律》(北齐时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犯了前面所说的十种重罪的人,不能因为八种特殊身份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八种特殊身份综合起来指的就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皇帝的)亲属、故人、道德品质高的人、能力特别强的人、功劳大的人、官位高到一定级别的人、有大勤劳的人、前朝国君的后代,这八种人,犯了罪可以减免处分,但是如果犯的是十条重罪,即使是这八种人也不能减免,可见这十种罪名的严重程度。
这十种罪名之所以严重,是因为它们危害的是封建制度的核心权力: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之后的封建社会刑法都把这十种罪名作为绝不赦免的重罪,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具体内容是: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相当于现在的颠覆国家政权的系列犯罪,历来都被视为是十恶之首,即使到了今天,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也是在我国刑法里排在最前面、处罚最严厉的犯罪类别。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在今天大概只能定个破坏文物吧。
3.谋叛。指背叛朝廷。相当于现在的背叛国家罪,当今刑法排名第一的罪名。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当今时代,长辈在刑法上的特殊地位已经不存在了,这类犯罪归类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当今时代同样归类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如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等。现在没有对应的罪名,如果硬要往上靠的话,大概属于盗窃文物、非法生产假药等罪名。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现在属于道德范畴,连一般违法都算不上,更不用说犯罪。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在现代大概也就归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如果是家庭内部纠纷就是家庭暴力的范畴。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也属于现代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是道德评价的范围。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强奸罪没有什么好说的,对于通奸,现在仍然属于道德范畴,刑法不予干涉。
在汉语中,三、六、九、十等数字都有特殊含义,“十”在语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满了。十恶不赦,那就是恶贯满盈了。到了隋朝、唐朝,“十恶”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严重。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不能赦免。当然我们都知道,随着时过境迁,封建社会的核心权力一一瓦解,这十种重罪有的取消,有的变成了由道德规范的行为,不再受法律管辖,也有的改变了名称和内涵而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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