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员工接私活(乡村教师苦心经营公司)

诱骗借款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额的合同,之后编造各种理由称其违约,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对方偿还借款及高额“违约金”,多名被告人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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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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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现场通过视频直播向社会公众公开

9月14日,李从、闫成等人利用“套路贷”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认定,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李从、张一伟、闫成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金额32万余元,涉及江阴、无锡、常州等地的12名被害人。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闫成、张一伟、闫路、任飞以同样罪名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由江苏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借款人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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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时间回到2016年11月8日,秋风凛冽中,江阴市三房巷派出所来了一位愤懑不已的报警人郭老板。郭老板经营一家小公司,两个月前因为手头紧张,经他人介绍,向一家小贷公司借了10万元,以名下的途锐越野车做抵押。刚开始接待郭老板的时候,这家小贷公司的员工能说会道,说汽车抵押后随开随走,就是要装个GPS,好随时掌控车子的去向。

郭老板心想,装GPS这些办法也是小贷公司的保障措施,只要我按时还款,也不影响什么,就答应了。没想到,装完GPS离拿钱还有不小距离,先是签了一大堆表格式合同。郭老板原本想仔细看看合同内容,公司员工却说“没事没事,都是一些例行格式,不影响什么的,合同签完我们就放款”,再次听信对方的话,郭老板没细看就签了字。

签完字,小贷公司老板又说:“签了合同也不保险,你写张借条吧。”郭老板同意。对方要求借条上金额写13万元,郭老板说我明明只借了10万元,这13万元的借条算怎么回事?公司的老板又安慰郭老板说,“没关系的,写这张借条不过是增加一个保障,只要你按时还利息,到时候只要还10万元就行”。

于是,郭老板按照要求写了13万元的借条。随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郭老板的银行卡打进13万元,但又让郭老板以现金形式支付了GPS安装费、上门费、家访费、第一期利息等共计4.9万元,实际到手8.1万元。

借款之后,郭老板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从未逾期。一个月后,郭老板突然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正准备报警的时候,接到了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说自己逾期了,车子被他们拖走了,让郭老板前去公司谈判。

郭老板十分纳闷,自己明明按时支付利息,哪里逾期了?对方说你应该在借款后的第九天就支付利息,可你却在第十天才支付,所以逾期了。

郭老板确定自己没逾期,但是车子已经被对方扣押了,还来了四五个彪形大汉围着他,要他付16.6万元赎车。郭老板震惊了:“怎么要16.6万元赎车?我明明只借了10万元啊!”

“10万元?谁说的?你的合同、借条包括打款记录都是13万元,加上违约金30%,要你16.6万元已经是少的啦!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否则不要怪我们不客气!另外,不许报警,报警一次加五千。”

郭老板实在筹不到钱,最终选择报警。

公司正常经营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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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警方经过几个月的侦查,打掉了这个名为小贷公司,实则利用“套路贷”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抓获了张一伟、闫成、任飞、闫路、侯富等犯罪嫌疑人。

经讯问,警方发现,这个公司可能不止被抓获的五个人。讯问中,嫌疑人都提到一个人——“老总”。这个“老总”是谁?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确定了此人的身份,系徐州市某乡村中学的一名语文老师,名叫李从。2017年12月,李从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10月26日,江阴市检察院以张一伟、闫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2018年1月25日,以李从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底前分两批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由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吉静静承办。她阅卷发现,张一伟大专文化,之前是徐州某乡村中学的政治老师,妻子是护士,内心充满了疑惑:家庭条件不错的他,怎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几天后,吉静静去看守所提审了张一伟,一个文文弱弱书生气的中年男子走进了审讯室。

“为什么好好的教师工作不做,要去违法犯罪呢?”

“看周围的人混得风生水起,心有不甘啊。”张一伟叹了一口气说,当同为老师且是多年朋友的李从找到他时,张一伟终于按捺不住,两人一拍即合,决定搞个小贷公司。

2015年下半年,李从带着张一伟和同是老乡的闫成见了面。三人约定,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李从提供启动资金,张一伟负责资金发放等,闫成则开展具体业务,并找来了闫成在江阴的朋友任飞等人做业务员,正式成立公司经营了起来。

然而,公司一开始的经营并不顺利,很多人借款之后就消失了,导致公司坏账比较多,很快就陷入了困境。

走上“硬吃客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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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惨淡之际,任飞的一个朋友到公司串门,告诉大家说现在流行做车贷、房贷硬吃客户。

任飞和张一伟立刻向李从汇报,李从指示他们去打听一下,看别人到底是怎么做的。他们找到了朱成,询问如何“硬吃客户”,朱成看在老乡的面子上倾囊相授。

经过一番仔细打听和研究,李从和张一伟、闫成决定也做车贷“硬吃”。他们仔细研究了怎么和客户签合同,怎么写借条。凭着大专文化功底,张一伟还对合同、借条的写法等作了进一步的“改良”,目的是客户即使去打官司也赢不了,因为有合同和借条在,一切程序表面上看都是合法的,让客户浑身是嘴也说不清。

就这样,这家公司从2015年年底开始,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因为生意越做越大,还于2016年11月注册成立了一个新公司。

好景不长,2017年9月,江阴市公安局一举端掉了这个“套路贷”犯罪团伙。而给他们“指点迷津”的老乡朱成,早在2016年就已被江阴公安机关抓获。

恶行终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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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如何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5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成了承办人审查的重点。然而,自投案后,李从并不配合,否认犯罪事实。如何突破其“零口供”,是办案人面临的最大难题。

吉静静调整思路,先从张一伟等人的供述开始审查。张一伟对于李从在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的供述有过反复,一会儿说李从跟“套路贷”没关系,都是自己和闫成做主;一会儿又说都是李从背后做主,自己和闫成只是表面上的老板,公司实际经营都是李从决定的。

经过重点讯问,张一伟终于承认,考虑到和李从多年朋友关系,不忍心把他牵扯进来,所以有意为其“打掩护”;其实,整个公司的运营都是李从决定的,张一伟和闫成都是听其安排做事。公司有一个微信群,李从通过微信远程了解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公司要用到的GPS等工具也是李从购买了以后送过来。

在审查起诉期间,吉静静发现缺少了关键证人朱成的证言,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引导公安机关前往监狱补充了朱成的证言,这一证据证明了李从的主观故意和地位作用;再从公司的银行卡账目入手,通过仔细翻查公司银行卡账目和被害人的银行卡流水,发现部分被害人的钱款直接汇入李从的个人银行卡。最后,张一伟等人被抓获时,公司的银行卡居然在徐州某银行取现,通过对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得知是李从让他去取现。

结合以上主客观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李从系该“套路贷”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张一伟、闫成是该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任飞、闫路、侯富(另案处理)3人为一般成员,6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多名被告人供述,一旦发现抵押的车辆车况比较好,属于二手车市场的畅销车,就会找各种理由说被害人违约,以此“硬吃”高额违约金。他们找的理由五花八门,让被害人莫名其妙,诸如“车子停在某地一天未动”“停放在其他小贷公司门口”“停放在棋牌室门口”等等。对于被害人来说,车子已经提前被张一伟等人藏匿起来了,如果不及时缴纳高额违约金,车子就有被卖掉的风险,而被害人知道车子的价值高于违约金的,虽然明知道自己被敲诈了,但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在审查起诉期间,两高等多部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承办人在吃透意见精神的前提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涉及该团伙恶势力接处警记录、被害人近亲属的相关证言,证明该犯罪团伙在实施“套路贷”敲诈勒索过程中的“恶势力”犯罪,最终得到法院采信。

(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案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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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

检察官 吉静静

本案系利用汽车抵押贷款实施的“套路贷”犯罪行为。被告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并无从事资金借贷的资质和能力,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使借款人签下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阴阳合同”,再刻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还款日来临之际,被告人会编造各种理由,单方面认定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如果不愿还款,他们就会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债务及违约金,或将借款人抵押物强行占有。

本案中很多被害人在知道自己被敲诈勒索后并未报案,而是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以为被告人手里有借条、还款记录、合同等书面证据,自己即使去打官司也不一定会赢,吃亏就当是个教训。殊不知,正是被害人的沉默和退让,让恶势力越来越嚣张。因此,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被害人应当及时报案,详细将整个过程客观描述清楚,便于警方确定侦查取证方向。

今年以来,江阴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通过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对“套路贷”犯罪构成、表现形式、立案标准统一认识,提前介入该类案件的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取证。江阴市检察院将和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力以赴,切实为人民群众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检察日报社全媒体采编中心出品

来源丨《检察日报》明镜周刊9月27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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