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人为什么要被处决(古代没有指纹技术)
古代没有指纹技术,为何犯人还要画押?专家:这就是老祖宗的智慧!
在很多文学和影视作品中,我们总能看到这样一幕,那就是在审理犯人的时候,都会让犯人签字画押,也就是除了签名之外,还要按手印。除此之外,在很多房契、地契或者是借据上都是如此。
看到这里我们不禁会问:“古代时期并没有指纹识别技术,那为什么还要按手印画押呢?”
事实上,早在几千年前,我国的古人已经掌握了“指纹技术”,只不过使用的方法跟现在不一样而已。
所谓指纹,通俗的解释便是人体表皮上突起的纹线,人在出生后的第三四个月便开始产生,到六个月左右就形成了。不过指纹只会随着人的成长而放大变粗,其指纹样式并不会发生改变。
此外,每个人指纹重复的几率很小,大约只有150亿分之一,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指纹也被称作是“人体身份证”。
而早在西周时期,古人们就已经发现了这一奇妙之处。只不过那时候还没有现在如此发达的技术,也并没有进行多方面的运用而已。直到后来,指纹才正式被运用到了各种场合上面,比如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在文书契约中的应用、还有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应用等等。
据相关史料记载,我国历史上最早将指纹运用到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时间,大概在2200年前。
1975年12月的时候,考古队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了十二座战国末期到秦朝时期的墓葬,并且在当时的第十一号秦朝墓中发掘出了大量的竹筒,其上面记载的大都是法律文书、治狱文书程式和刑事侦查方法。
而在这其中发现的《封诊式》一书中有《穴盗》一文,里面则记载了一件盗窃案件的侦查情况,从报案到后来侦查讯问等,全过程记录得都非常清楚,其中记录手印的发现情况有:
“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毫(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
这也就是说,在房内,洞中和洞外的泥土上都发现了有膝盖和手的印痕,痕迹总计有六处。要知道,这可是在2000多年前对手印勘察的文字记载,是世界各国都还没有的。
到了宋代时期,手印则已经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的物证了。比如在《宋史·元绛传》中就曾记载了一起欺诈案件:
“安抚史范仲淹表其材,知永新县。豪子龙聿诱少年周整饮博,以技胜之,计此赀折取上腴田,立券。久而整母始知之,讼于县。县索卷为证,则母手印存,弗受。又讼于州,于使者,击登闻鼓,皆不得直。绛至,母又来诉,绛视卷,呼谓聿曰:‘券年月居印上,是必得周母他牍尾印,而撰伪券续之耳。’聿孩谢,即日归整田。”
这段记载的意思是说,有一个叫做龙聿的富人,使用计谋与周整赌博,并赌赢了,于是便让周整以上等田折合成钱来抵债,所用之计便是在留有周整之母手印的空白纸上立下字据,落款年月于手印之上。
周母得知后便将龙聿告上了官府,州县官吏开始因看到字据上有周母的手印为证,因此并没有细究。等到元绛就任永新县知府后,周母再次起诉龙聿。元绛发现字据上是先有手印后有字据,因此便判定这份字据就是龙聿伪造的,于是便判其田归还周母。
这一记载,可以说充分的反应了当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以手印为证已经是惯例,而且这也说明了,当时已经能够鉴别手印是谁所留。
除此之外,在元朝姚燧的《牧庵集》还记载了一起冤假案件,其载曰:
“转佥山北辽东道提邢按察使,事治有田民杀其主者,狱已结矣……又有讼其豪室,奴其一家十七人,有司观故数十年不能正。公以凡今有人皆画男女左右食指横理于卷为信,以其疏密判人短长壮少,与狱词同。其索券视,中有年十三儿,指理如成人。曰:‘伪败在此!’为召郡儿年十三者数人,与符其指,皆密不合。豪室遂屈毁卷。”
这段记载是说浙西廉访副使潘泽在复查案件时,发现了一起冤假案件。一个富豪将一家17口当作家奴,数年来经过了多个司法官员的审理,但最终都没能为其伸张正义。潘泽在对案件进行复审时,发现其中的指纹纹线的疏密与其年龄不相符。
于是他便在郡中找来多个十三岁左右的少年,通过他们的指纹来与案件中的指纹作比较,更加证实了案件中的指纹与成年人指纹不符合。于是经过一番审理之后,得出结论,该富豪以少年指纹冒充成年人指纹做伪证,最终判其败诉,终于澄清了此冤案。
当然了,手印除了在古代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作为破案线索和证据之外,还可以作为审查工具或者是结案的工具。比如在《水浒传》的第二十六回中,武松为了审查嫂嫂潘金莲和西门庆通奸并毒死兄长武大郎一案,便要胡正卿将潘金莲和王婆的口供写在纸上,然后画押。
所以由此可见,指纹技术早在古代时期,就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因此可以说,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指纹术和其他发明创造一样,在很大程度上为推进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作出了不可磨灭之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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