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检查平安开学季(这份校园安全法治知识礼包请收好)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原创稿,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校园安全检查平安开学季?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校园安全检查平安开学季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原创稿
又到开学季!新的学期,新的希望,新的挑战。在享受校园生活的同时,绝不能对学生在校安全问题掉以轻心。人民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校园安全的典型法律案例和相关规定,一起来了解。
学生体育课间发生意外,学校难辞其咎
案情简介:2019年9月29日,小海和小洋两人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擅自离开体育课指定场地活动,在场外区域活动期间,小洋不慎将小海绊倒,造成小海左门牙折断约1/2,右上门牙折断少许及1/5处有横裂痕。事后,在双方家长的陪同下,小海到开平某口腔诊所进行医治,完成初步牙齿外观修复。但因原门牙的切割食物功能受损,给小海的日常进食带来极大的不便,两颗门牙还需进行多次后续治疗及修复,经医生诊断,小海年满18周岁后需进行全瓷牙冠修复且至少要做三次,治疗总费用达数万元,医疗费用给小海一家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海将学校、小洋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海在上体育课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场地范围之内存在安全隐患,老师对小海擅自离开上课场地这一行为也疏于教育和管理,课堂纪律较差,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和管理未成年学生的义务,故学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酌定学校应承担责任比例为60%;小洋和小海在上课期间擅自离开上课场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分别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中,小海和小洋是小学三年级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对各自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后果的认知水平较低,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在规定教育机构的承担责任方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损害,做了区分对待。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遭受损害时,直接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即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但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有过错由受害人来加以举证证明,采取的是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未成年在校学生课间追逐打闹导致人身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的发生,学校应当经常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且有效利用监控等相关设备对发生的意外事件及时发现及制止;同时,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建立完备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另外,家长也应主动配合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看管,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
学生在校遭殴打侮辱,校园暴力现象须警惕
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牵系着每一个家庭的敏感神经,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对此类行为,如果仅仅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会纵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法院充分考虑五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分别判处相应的实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在校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针对校园欺凌问题,家庭、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青少年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青少年如果遭遇校园欺凌,应在能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寻求帮助,要及时和老师、家长、警察联系,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教师猥亵在校学生,零容忍!
案情简介:被告人祁某原系浙江省某市小学教师。在执教期间,曾有学生家长于2013年1月以祁某非礼其女儿为由向学校举报,祁某因此写下书面检讨,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2016年12月,被告人祁某退休,因师资力量短缺,该校返聘祁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继续担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2017年以来,祁某利用教学之便,在课间活动及补课期间,多次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2017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祁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且部分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且,其曾因类似行为被举报,仍不思悔过致本案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
法官提醒: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案件,给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底线,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从严惩处。被告人祁某虽已年过六十,但法院考虑其被学校返聘、补课等情况,仍从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发,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依法对被告人祁某适用从业禁止。本案在审理阶段,司法机关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时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尽力医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伤害。此类案件反映出极个别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需要有关学校及部门引起重视。(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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