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在历史地位上是怎样的(历史上元朝真的实行过)

元朝在中国的封建王朝史上是一个独特的存在,它是我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的封建王朝。但提起元朝,人们似乎没有什么好感,对它的印象往往伴随着野蛮、杀戮、扩张、残暴等等并不光鲜的字眼。就比如我们即将要谈到的这个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四等人制”,就是元朝的“一大发明”。

元朝在历史地位上是怎样的(历史上元朝真的实行过)(1)

一、“四等人制”的由来及划分

今天要说的“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清末民初史学家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这里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掌握,笔者综合了《中国通史》中的相关记载,划分的方法是: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享有各种特权。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当时指的是唐兀人、畏兀儿人及其以西诸族出身的人。

第三等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域内的汉族、女真、契丹以及高丽人等。

第四等南人,又称“南蛮子”,指原南宋辖下的各族人。

元朝在历史地位上是怎样的(历史上元朝真的实行过)(2)

我们一般所了解的历史知识中,“四等人制”是元朝统治者为维护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统治,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所建立的制度,是一种退步的、落后的、愚昧的制度。那么真实的历史又是怎样的呢?

二、四等人的不同地位和待遇

其实,学术界迄今为止并未发现元朝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也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别活动,但这种划分还是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能够反映出来,比较突出的表现在当时的科举取士、任用官吏、刑律刑法等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同的待遇。

元朝在历史地位上是怎样的(历史上元朝真的实行过)(3)

科举方面:元仁宗延佑元年,公元1314科举制度恢复,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而事实上从人口基数来考量的话,当时的汉人和南人要百倍于蒙古、色目人,这种平均分配恰恰是极大的不平等。

而在考试程序设置上,蒙古、色目人只需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却要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这样的科举制度注定不会公平。

入仕方面: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遂用等级制度加以限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连色目人也是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

元朝在历史地位上是怎样的(历史上元朝真的实行过)(4)

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南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与南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南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

元朝于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汉人、南人,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畏惮瘴疠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

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部分世臣子弟。

军事方面: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藉以防范南人。

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将汉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库,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无省、台、院官署的,由色目人任职者掌管;汉人、南人虽居职,但不得掌兵器。

其后又规定了各路、府、州、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命由当地蒙古、色目官员掌管。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有事时临时关发,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归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

刑律方面:《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杀死汉人南人,只需杖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反之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元廷设置将“斗杀”单独特殊化是有社会背景的,至元九年(1272年)五月,朝廷颁布了"禁止汉人南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的禁令。

其他方面: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当国﹐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

三、“四等人制”也并非一成不变

当然,作为一名历史研究者,我们不应以一种偏执的、狭隘的观点去全部套用,那样也是不负责任的。

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也只是蒙古、色目贵族 ,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当奴隶的,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也屡见不鲜。

元朝在历史地位上是怎样的(历史上元朝真的实行过)(5)

而汉人担任的总管和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品佚相同、俸禄相同,比色目人充当的同知还要高一级。而达鲁花赤负责监督,并没有什么特权。

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四等人制”当然是一个坏制度,是一个“开历史倒车”的倒行逆施,注定不得人心,这种糟粕性的东西我们理所应当摒弃。

另一方面,但我们也要看到,像这种不得人心的制度,即使是蒙古人作为统治者的元朝,也是很难完全实行的,必然会受到这样那样的阻力的限制,以让元朝的统治者不至于过分地偏离正轨。

这就是历史的精妙之处:再强大的征服者,在历史大潮面前都无一例外是弱者,他们的脆弱在于,无论武力多么强大,无论实力多么雄厚,都无法阻挡滚滚向前的历史大势。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