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二吴京官司(战狼2著作权纠纷二审宣判)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2015年,内地电影票房黑马当属吴京导演的电影《战狼》,公映后即收获了5.45亿元的票房。2017年,吴京又趁热打铁开拍了续集《战狼2》,更是创造了超过56亿人民币的票房纪录。然而火得一塌糊涂的《战狼》系列电影,由于其背后的投资人和出品方的纠纷,也招来了官司。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战狼2》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战狼二吴京官司(战狼2著作权纠纷二审宣判)(1)

△ 图片来源战狼2官方微博

联合开发影视IP,《战狼2》开发时却被撇下

说到《战狼2》的著作权纠纷,那还要从《战狼》说起。此前《战狼》主要由四方共同出资制作: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传奇人”) 与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公司”)、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其中武汉传奇人出资300万元,占《战狼》影片权益的20%,并在影片中与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南军艺中心一道以“出品公司”署名。2015年,《战狼》上映之后,收获了5.45亿元的票房。

此后,登峰公司趁热打铁开发了电影续集《战狼2》,但其开发续集时并未知会武汉传奇人,而是引入了其他投资方,因此引发纠纷。据悉,被资本绑架的《战狼2》背后共由14家出品方和7家发行方组成。共分这块“蛋糕”的不仅有登峰公司、春秋时代几家“老”出品方,还包括了万达影业、博纳影业等多家“新面孔”,然而独独缺少了武汉传奇人。

于是,武汉传奇人一纸诉讼,将登峰公司状告上了法庭。201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传奇人,对吴京旗下的登峰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该诉讼包括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

一审判决:武汉传奇人只享有署名权和损益权

此前,武汉传奇人董事长沈京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武汉传奇人没能参与到《战狼2》的投资中去,这显然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战狼》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电影版权由投资各方共同所有。《战狼2》的出品方并没有向武汉传奇人提出对价和交涉,就擅自使用了《战狼》中属于武汉传奇人部分的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此举涉嫌侵犯武汉传奇人对电影《战狼》的著作权改编权。”

影片的投资方、署名的出品方,和影片的版权方有区别吗?其实,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特殊规定,即电影作品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然而长期以来,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明确界定“制片者”的定义,导致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一定的模糊。

正因如此,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没有直接对“制片者”进行认定,而是将“合同约定”置于了最高优先级别,认为合同上既然约定版权归属于发起方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和南军艺中心,就可以推定在后加入的武汉传奇人享有的只是“署名权”和“损益权”。那么,合同约定便构成了电影署名的相反证明,推翻了传奇人以“出品公司”署名,而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人的推定。至此,一审以武汉传奇人败诉阶段性落下帷幕。

二审判决:改编权、名称版权皆归属登峰公司

对于一审宣判结果,武汉传奇人表示不服,又再次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二审裁判文书,也为双方长达4年的纠纷,划上了一个句号。

法院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书》,已约定电影《战狼》的著作权归属于登峰公司、北京春秋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并限制该合同外其他主体享有相应著作权。与此同时,传奇人公司知悉《联合投资合同书》的著作权归属约定,并且认可其仅享有署名权。综上所述,传奇人公司不享有电影《战狼》的改编权,其起诉要求登峰公司就被诉侵害作品改编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权利基础。

另外,武汉传奇人还主张电影《战狼》的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登峰公司擅自在电影《战狼2》中使用“战狼”名称,侵占了武汉传奇人的市场空间和获利机会,属于该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权益归属,法院认为,《联合投资合同书》明确约定,“‘兵锋’一名仅限本片使用,名称版权属甲方所拥有”。后来各方约定电影名称变更为“战狼”,所以可认定合同各方约定“战狼”的“名称版权”归属于登峰公司。从约定内容看,合同各方实际上仅是约定“战狼”名称所承载权益的归属。据此,武汉传奇人对“战狼”名称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益。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武汉传奇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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