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隐患(企业负责人不超标)
据“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提起各种检测结果报告,大家最先关注的基本都是各项指标有没有超标,比如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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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作业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也能这样一概而论吗?
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不超标
就觉得安全了?
今年5月,龙华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辖区观湖街道一家电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这家从事耳机、音箱制造的企业在擦拭、包装工作岗位有使用到“抹机水”和“工业酒精”等化学品。
未超标不代表安全
用人单位应提高警惕
根据其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显示,该企业有使用到抹机水、工业酒精等化学品。
企业四楼生产车间擦拭操作工位1正己烷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CSTE)分别达到50.898mg/m³、148.79mg/m³。
包装擦拭操作工位2正己烷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CSTE)分别达到47.47mg/m³、50.54mg/m³。
耳机包装擦拭操作工位1正己烷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CSTE)分别达到32.937mg/m³、68.60mg/m³。
正己烷等化学品可通过呼吸道吸收,也可通过皮肤接触或饮食吸入人体。
此外,正己烷在人体内具有蓄积作用,虽然未超标,但也有可能因为蓄积作用在人体内引发慢性中毒。
尤其是正己烷慢性中毒初始症状不明显,可能增加发现的难度。
所以劳动者长期处于该环境中,如果个人防护不当,职业中毒几率也会大大增高。
虽然该企业上述化学品浓度未超出国家卫生标准,但用人单位对此应该提高警惕,而不是视之为安全的。
划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
对企业自身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情况
进行自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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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性正己烷中毒?
正己烷是一种低毒、具有微弱特殊气味的无色液体,易挥发。作为溶剂和清洗剂,正己烷广泛应用于印刷、电子等众多行业,俗称“白电油”。
正己烷会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长时间、低浓度接触正己烷可引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多为感觉运动型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症状表现为肢体远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跟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影响运动功能。
短时间吸入高浓度的正己烷可出现头晕、头痛、胸闷、眼和上呼吸道黏膜刺激及麻醉症状。
预防职业病的三个原则
预防职业病有三个原则,即是控制危害源、切断危害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其中,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控制危害源(清除/替代),即无毒取代有毒,低毒取代高毒,先进工艺取代落后工艺。
卫监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整改
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对此,卫监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替换当前使用的“抹机水”“工业酒精”,并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其他工作。
近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这家电子企业进行追踪检查,发现该企业已将包装、擦拭岗位使用含正己烷、甲醇的“抹机水”“工业酒精”替换成无水乙醇作清洁剂。
△送样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成分报告
卫监提醒
企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单位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
应当首先对存在严重危害的化学品
进行替换和清除
同时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加强通风排毒等工程控制
落实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和个人防护
进一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企业的平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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