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安全用具制作(自制防护用品能保护你的健康吗)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职业病危害,保障自身的健康和安全。然而,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总会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最为严重的就是一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佩戴着“自制”的防护用品。
通过调查了解,核实企业给劳动者配发了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但一些员工觉得佩戴防尘半面罩进行作业有些闷热,于是将防尘半面罩拆解佩戴,企业发现后也未予以纠正。
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会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尘肺病。在粉尘条件下作业,必须合理、正确的使用防尘口罩!
通过调查了解,由于劳动者觉得自制的面罩比发放的手持式电焊面罩更轻,而且护目镜镜架刚好能够架住,比较方便,因此自行进行改造。
电焊面罩的作用:1.眼睛保护:双重滤光,避免电弧产生的紫外线和红外线有害辐射,以及焊接强光对眼睛造成的伤害,杜绝职业性电光性眼炎和职业性白内障的发生。2.面部防护:有效防止作业出现的飞溅物和有害体等对脸部造成侵害,降低皮肤灼伤症的发生。
鉴于企业未能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对以上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对企业来说: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预防、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作业中应注意个人防护,遵守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选择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选择个人防护用品应注意:未达到标准的产品不能用;超过防护效能极限的防护用品不能用;替代的防护用品不能用;以次充好的防护用品不能用;超过使用期限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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