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认定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性质认定)

法律如何认定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性质认定)(1)

图文无关

☑ 裁判要点

对于建筑物性质的认定,除了考虑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外还要考虑到建筑物形成后将持续存在,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为,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涉案建筑物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彻底查清,导致其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碧峰岭养殖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碧峰岭养殖场(以下简称碧峰岭养殖场)因诉被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胥口镇政府)城建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行终15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碧峰岭养殖场以农业设施建设为备案制而非审批制、涉案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并支持其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首先,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共计30处,碧峰岭养殖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自述2000年之前有养鸡场4处,2006年之后陆续建设其他建筑物,2008年之后建设的最多,其中2010年建造9处,2012年建造5处。对于2010年之后建造的部分,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建筑物系根据富阳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经申报获准后建设并经指定的行政机关验收通过,依据对政府机关的信赖原则,该部分建筑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无不当,继而根据《富阳市现代农业精品园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富阳市“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载明的投资额,认定该部分的损失额为87.55万元亦无不当。

其次,对于其他部分建筑物性质的认定,除了考虑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外,还要考虑到建筑物形成后将持续存在,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为,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就本案而言,虽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被国土资发〔2014〕127号废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最早出台时间为2007年,不能笼统地根据前述规定认定涉案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是考虑到涉案建筑物的主体部分系2006年至2010年形成,其中2008年之后最多,横跨前述文件的出台时间2007年,且治理养殖场涉及环境保护这一根本问题,故该部分建筑物的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对其酌情补偿即可

再次,关于碧峰岭养殖场提出的“拆一补一”异地新建或者补偿500万元的主张。经审查,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可按照“拆一补一”异地新建的规模养殖场,是已由农业、国土、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但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者拆除的规模养殖场。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本案养殖场的绝大部分建筑物并未经过审批和验收,故该主张缺乏依据。

最后,对于碧峰岭养殖场提出的室内物品损失问题,复议机关已经认定,胥口镇政府强制拆除时,既未依法定程序通知公证机构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到场见证,亦未在强制拆除前对涉案建筑物内相关物品逐一核对、清点与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或者就上述物品与碧峰岭养殖场办理交接手续。据此,室内物品的损失情况系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就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未充分释明的情况下,迳行以碧峰岭养殖场未提供损失细目为由,告知其另案主张并驳回本部分的诉求,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亦违背了法律规定。但鉴于碧峰岭养殖场已经另案对该部分损失提起诉讼,对此问题指正即可。

综上,对于建筑物性质的认定,不宜笼统地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涉案建筑物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彻底查清,导致其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考虑到胥口镇政府和碧峰岭养殖场在2020年6月已经以(2019)浙0111行赔初6号行政调解书的形式达成和解,胥口镇政府同意补偿29万元,另行批地建设养殖场,碧峰岭养殖场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的实体争议已经得到解决,故本案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碧峰岭养殖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碧峰岭养殖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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