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醒你我合同法(典醒你我)
【法典条文】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本条规定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狭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管理土地和集体财产、组织本集体成员共同开展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其他社会经济服务的集体性经济组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之处在于三个方面:
(1)集体所有,即其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集体经济。
(2)土地纽带,该特征一方面受到我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建立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公有基础上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职责。
(3)成员固定,所谓“固定”是指相对于一般经济组织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有着特别的规定和标准。
3、在《民法通则》中,集体经济组织被定位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与法人之间最主要的差异在于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其他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其他组织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时,一般应由其开办人或其上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民法典》在“特别法人”一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拥有法人资格。应当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首先应该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即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原则性条件。其次,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如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是否需要向有关机关进行登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只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而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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