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身保护令有用吗(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一项重要规定,现实中,这一法律制度安排是否起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实施中还面临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北京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少年家事庭)的冯淼和刘莹法官,对三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进行了回访。

“生效后,对方没有再对我进行家庭暴力。”三名申请人均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止暴”效果明显,但法官告诉记者,从法院总体受理的案件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意识不足,法官的认定标准也并非完全统一

注册人身保护令有用吗(人身安全保护令)(1)

案例一:

丈夫被妻子家暴 保护令让他“没有失望”

36岁王雷和33岁的朱莉已结婚9年,两人一个性子慢,一个脾气急。最近几年,两人因为孩子教育、老人赡养等问题,不断发生矛盾。争吵中,妻子朱莉变得暴躁易怒,动不动就摔打家具,甚至对丈夫动粗。

2020年8月,王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王雷和朱莉又多次发生矛盾。同年11月,王雷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称自己遭到了朱莉的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和经济上都遭受了折磨和损失。

王雷说,11月2日,朱莉先是把家里的窗户、家具家电、锅碗瓢盆砸了个精光,这还不算完,朱莉又威胁、殴打自己和体弱多病的父母,还抢走孩子所有物品。王雷不得报警。事后,王雷带着老人和孩子搬出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房屋。

法院审查了王雷提交的录像、调取的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及对朱莉的询问,法院裁定,禁止朱莉对王雷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朱莉骚扰、跟踪、接触王雷及其父母。

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后,朱莉的反应如何?王雷在回访中告诉冯淼法官,“朱莉她比较平静,说之前打砸家具家电是一时冲动,现在对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表示接受。”

王雷还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朱莉没有再直接接触自己和父母,“但她对我的态度并未发生改变,微信上有一次言语的辱骂。”

“我是通过网络、媒体了解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王雷说,法院的裁定没让他失望,人身安全保护令让朱莉不再直接骚扰自己了。“因为裁定书上写得清楚明白,如朱莉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对她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妻子常年遭受丈夫家暴 保护令让她“安全离婚”

王善河和郭春梅算是“老夫老妻”了,年近60岁的二人已经结婚快40年。儿女未成年之前,两人就经常拌嘴吵架,王善河一动气就打老婆,郭春梅为让儿女有个完整的家,一直忍气吞声。儿女都已成家后,郭春梅感觉和王善河“过够了”,于是提出了离婚。

这一要求,王善河不仅不答应,对郭春梅的家庭暴力也变本加厉。2019年初,郭春梅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在儿女的劝和下撤诉,但王善河丝毫不见悔改。2019年底,铁了心要离婚的郭春梅再次起诉,不仅自己出去租房住,还聘请了律师。

二度起诉离婚,让王善河暴怒,他多次来到郭春梅的租住地,对她进行骚扰、辱骂,甚至携带锥子恐吓威胁郭春梅。仅诉讼期间,郭春梅就报警四次,最终,郭春梅在律师的建议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查在案证据后裁定,禁止王善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善河骚扰、恐吓、接触郭春梅。

“看到保护令后,王善河没有再骚扰和恐吓我。”郭春梅在刘莹法官的回访中表示,没想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力”这么大,“虽然他对我的态度没有改变,但这个保护令还是一下子让我有了安全感。”

“现在想想,这几十年我一直都遭受王善河的家庭暴力,要不是这次起诉离婚,我的律师告诉我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还不知道这个规定。”郭春梅在回访中说,之前有种说法叫“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有了保护令,划清了家事和家暴的界限,法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此来保护家暴受害者,“我现在已经‘安全’地离婚了,我觉得任何家庭成员受到家庭暴力后应该第一时间申请,社会应当推广、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知识。”

案例三:

丈夫辱骂威胁妻子 申请保护令后二人和好

苏强和李晓琳是一对年轻夫妻,两人认识4个月就“闪婚”,婚后二人真实的性格慢慢展现,两人在吵吵闹闹中相互磨合。因为婚前两人了解不深入,婚后苏强经常拿李晓琳的之前的感情说事,并老是怀疑李晓琳出轨,与他人有暧昧关系。

每次吵架时,苏强不仅把家里一通打砸,还在言语上威胁、侮辱李晓琳。然而每次吵架后,苏强很快又平静下来,向李晓琳服软认错,李晓琳心软便原谅了他。但这种“恶性循环”不仅消磨了两人的感情,也让苏强的疑心越来严重。

2020年5月2日,苏强又“老调重弹”,酒后再次打砸家具,辱骂、威胁李晓琳,他不仅将李晓琳的手机、化妆品全部砸烂,还将李晓琳的衣物扔到了楼下垃圾桶以示“警告”。

李晓琳无奈躲到了闺蜜家中,得知如果认为自己可能遭受家暴可以向妇联求助,李晓琳便在网上搜到妇联的家暴投诉热线,在妇联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李晓琳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苏强辱骂、威胁等家暴行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作出了支持李晓琳申请的裁定。

“我们已经和好了!”回访中,李晓琳告诉刘莹法官,自从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苏强的态度收敛了很多,没有了言语上的辱骂。“他也向我认了错,保证以后绝对不再打砸家具和生活用品。”

李晓琳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的这半年时间里,苏强没有对自己实施言语辱骂、威胁等行为。“可能是因为法院的这个裁定,我们现在日子过得还算平静。我没打算和苏强离婚,所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我没有申请延长。如果以后他再辱骂、威胁我,我肯定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数据:

裁定支持申请的占四成

除了回访上述3个案例,冯淼法官还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的5年间,房山法院受理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

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36起案件中,裁定支持的15件,约占42%;裁定驳回的10件,约占28%;撤回申请的11件,约占30%

冯淼法官分析了这些案件存在的特点:一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多发生在夫妻之间。在36起案件中,只有一件是申请人为父母,被申请人为儿子。二是申请人多为女性。从已受理的案件来看,申请人为女性的约占77%,申请人为男性的约占23%。三是申请内容中禁止令所占比重较高,迁出令、远离令的适用比例较低。

“我院受理的案件中,申请人申请的主要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威胁、伤害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进入房屋并对该房屋采取不当行为;禁止被申请人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等,而像迁出房屋等申请内容较少。”冯淼法官说。

问题与反思:

申请人的证据意识不足 法官认定标准不统一

冯淼法官分析发现了这类案件的一些问题,首先是申请人的证据意识不足。

上述裁定驳回的案件中,驳回的理由分别为:申请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未提交证据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但法官认定尚未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冯淼法官说,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形式:申请人受伤的照片、视频、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等,“但是很多申请人没有这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其次是法官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不统一。冯淼法官分析说,实践中,在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家庭暴力除较为常见的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外,还有较为隐蔽的语言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冷暴力等暴力方式。对于这些较为隐蔽的家庭暴力方式,受害人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还要面对的问题。

还有一个“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情况。冯淼法官说,送达裁定书的对象主要有基层派出所、申请人单位、救助站、村委会,这些单位是保护令执行的协助者,但每个案件中送达的对象均不一致。“社会各界应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法律适用,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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