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贴现利息的会计分录(贴现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什么是贴现现金流?贴现现金流是用来评估一个投资机会的吸引力的方法指将未来某年的现金收支折算为目前的价值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必须通过重新计算(折算)来确定如此,一个公司或计划项目才能够被准确估值,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支付贴现利息的会计分录?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支付贴现利息的会计分录
什么是贴现现金流?
贴现现金流是用来评估一个投资机会的吸引力的方法。指将未来某年的现金收支折算为目前的价值。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必须通过重新计算(折算)来确定。如此,一个公司或计划项目才能够被准确估值。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可分为净现值法(Net Present Value)与内部报酬率法(Internal Rate of Return)两种:
1、净现值法是通过资本的边际成本求出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收支折现成当期现金。
2、内部报酬率法则将存续间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入,依某一贴现率折成现金,使现金收入等于当时的投资成本,则此求出的贴现率即为报酬率。
现金流贴现分析步骤:
使用现金流贴现分析的实际流程可以被分为四步:
1、评估未来的现金流:为一些资产评估未来的现金流,比如相对比较容易做到的债券 (bond)。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资产的现金流有固定合同保证,除非出现债券发行者拖欠的意外,否则现金流动一定会实现。但是预测其他类别资产的现金流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其他类别资产的现金流很难被精确评估。比如说,当联想公司(Lenovo)决定要开发新的电脑,它必须先评估研究和开发(R&D)的成本,以及未来的利润和持续多年的项目周期所需的运营现金流。在多种项不明朗因素的环境下, 精确评估现金流显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2、评估现金流的风险:由于现金流天生的不确定性,只用单一的情況来评估现金流通常是不充分的。因此我们在评估现金流时还需要去量化风险的数目。
3、把风险评估纳入分析:资产价值的风险影响可以同时从这样两个方法来进行分析:
1)确定性等值法(Certainty Equivalent,简称CE);
2)风险调整贴现率法(Risk-Adjusted Discount Rate,简称RADR)。
4、在确定性等值法中,预期现金流被削弱,或项目现金流的风险越高,风险调整越低。在风险调整贴现率中,项目风险越高,贴现率越高。在具体事件中,风险贴现率将会从两个来源对风险产生影响:项目现金流的风险(经营风险,Business risk)和项目融资方式产生的财务风险(Financial risk)。
5、找到现金流的现存价值:最后一步就是计算现金流的现存价值。这个步骤告诉我们未来现金流在今天值多少钱。
贴现息 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对于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其中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先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贷方;期末结算日,按照当期实际使用贴现资金时间和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从该科目借方结转到各相关期间收益科目贷方;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具体账务处理是:
(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面值-贴现利息),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贴现利息),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也就是期末结算日,应将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结转收益科目,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如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应同时结转,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二、税务处理
商业银行的贴现资产,参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商字[1993]11号)第三十七条“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规定,其实质是银行融出的资金,属于放款或贷款性质。商业银行的贴现利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是将其计入“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的,这又足以说明,贴现利息属于利息收入范围。按照《商业汇票办法》规定,票据贴现日,应是贴现人(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规定,商业银行按照《商业汇票办法》规定,从贴现金额或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应即时确认收入实现,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2010年10月12日贴现时:
借:贴现资产(面值) 10000000
贷:吸收存款 9460000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540000
2010年12月31日结息时:
应计贴现利息为:1000×81×(9‰÷30)=24.3(万元)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243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43000
2010年末,“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余额(贷)为29.7(54-24.3)万元
税务处理:
2010年度,应确认贴现利息收入为54万元。
贴现息差异:
综上所述,对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属于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计入当期收益,不属于当期应计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通过递延收益处理。而税务上,却是按照近似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即应在贴现日(应付利息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这就形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具体纳税调整方法应是:
年终,对于年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收入,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下年度,将上年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转作利息收入后,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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