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问题汇总关于土壤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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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讯:本文整理了来自广东、江苏两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咨询与回复,仅供参考学习
问:在风险管控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后如何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管?
答: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
问:项目为电镀厂,配有电镀工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I类项目,项目位于专业电镀基地内,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占地规模小型,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土壤2级评价。项目内及项目周边土壤评价范围200米内均为硬化地面、已建成的厂房、道路及沿马路边的零星绿化树(绿化树均种植在已经硬化的地上,仅树干四周留有约0.1m宽的未硬化土地)。土壤二级评价需对占地范围内去4个监测点,评价范围内(占地范围外200m内)取2个监测点进行现状监测。鉴于项目如果取样监测,则会破坏已建成的硬化地面,反而影响的硬化地面日后的防渗效果,增加土壤被污染的风险。因此,为避免破坏防渗层,保证现有土壤防渗措施的有效性,项目是否可以不做土壤现状监测?
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土壤评价,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厂区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问:环境影响评价中土壤评价对周边调查范围如何划定?
答: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7.2 调查评价范围”的要求确定项目的调查范围,如项目污染物排放涉及大气沉降及地表径流,且居民点位于影响评价范围(最大落地浓度范围)内,则应判别为敏感,反之则判别为不敏感。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也可径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问:生活垃圾渗滤液滤干后的污泥是否属于危废?请帮忙给出具体的证明资料。
答: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一般首先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若名录中有即属于危险废物。若名录中没有,但具有相应的危害特性,须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生活垃圾渗滤液滤干后的污泥虽不在名录内,但有一定的危害性,建议开展鉴别。
问:4个项目,在同一地块,均为新建项目。4个项目的原辅料、生产工艺及产品均一致,仅建设单位不一样。生产工艺涉及酸洗,根据土壤导则定为二级,现能否将4个项目视为一个整体,只开展一个土壤现状监测?因为考虑到实际情况,产品工艺等一致,且用地的土壤性质状态等也基本一样。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对于基本因子,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三年至少1次的监测数据,可不进行现状监测;引用数据因满足7.4.2和7.4.3的相关要求,并说明数据有效性。对于特征因子,应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对于所述项目,应分别至少开展1次特征因子现状监测;对于基本因子,可以引用数据,但应满足导则要求。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我司属于五金制品生产加工,设有喷漆工艺,原料为水性油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版),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中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类别,别,应编制报告表,但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中附录第53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中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环评类别是报告书,对应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是III类,而其他类别属报告表的,对应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是IV类。地下水导则表格备注内容显示:本表未提及的行业,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后,较本表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的行业,应根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参照相近行业分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进行分类。请问,我司属报告表类别,鉴于名录已更新,能否以纳入地下水IV类来执行?还是因有喷漆工艺,须按地下水III类执行呢?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类中“其他”项目应编制报告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压铸件的生产加工,生产原料为铝合金、锌合金,生产工艺为压铸成型、人工去批锋、攻牙、整形、质检、包装。产品五金压铸件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的C33金属制品业-339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2有色金属铸造,那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是否属于制造业-金属制品-其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还是属于制造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金属铸造及合金制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Ⅱ类?
答: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企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C3392有色金属铸造”业,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中的“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别,该类别中“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属于I类项目,“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属于II类项目,“其他”属于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否应有时效性?环评报告的结论其实是有一个时效性,时效5年,5年内不动工建设,那就得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因为周围环境存在一定变化。那么从技术讨论上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也应有一个时效性,因为做土壤调查时也要考虑周边企业对这块地的影响,才可以下结论。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是否应该重新修订备案?因为5年内周边环境也存在一定变化。当时的报告对这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结论是否依然能代表5年后土地的状况。周边环境的污染物大气沉降及地下水受影响,这是一个变化因素。建议地方是否应当出台一些法规,类似应急预案、环评的结论具有一个时效性,规定一个期限内该地块不开发建设,重新修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1.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涉及喷漆的设备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进行评价。附录A的表A.1说明“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应判定为I类项目。请问:请问喷漆是否属于有机涂层?应归为哪一类项目?谢谢!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别中“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属于I类项目,喷漆属于使用有机涂层。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的真空镀膜加工,主要工艺是半成品工件清洗烘干后上挂具进入真空镀膜机镀膜,并无使用化学溶剂,也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那么他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中是按照“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归为一类呢?还是按“其他”归为三类?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五金制品真空镀膜加工项目可归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想咨询请教问题如下:1、对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地块,应将其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清单”,这个权限是区县级环保局还是市级环保局操作的,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在什么环节移除?2、环保部门在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等,是否出具受理回执或材料签收表之类的?谢谢
答:您好!1.对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地块,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传评审材料后移出调查名录清单。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执行,不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是否出具受理回执,请咨询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同时使用水性漆和UV漆的项目在土壤评价中属于几类项目?假如单单使用UV漆是否还是属于I类中的使用有机涂层?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使用有机涂层的项目属于I类项目。使用水性漆的项目,可归为“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在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中,涉及到一个建筑垃圾分拣破碎站,从事活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中C4220非金属材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具体工作为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分拣,破碎,成品(沙料,石料),生产时间约一年左右,车间面积约4800㎡,建筑垃圾分拣区域、成品堆放区域等约6000㎡,生产区域的硬化层厚度在0.5m以上,堆放区域硬底化约0.2m。该建筑垃圾分拣破碎站环评批复明确其不涉及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另访谈得知,其建筑垃圾主要来自周边旧村改造项目。在疑似污染地块管理办法中,明确疑似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用地。请问,在对该区域的初步调查中,是否可以按照非疑似地块(不小于6400㎡)布设取样点位?
答:您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 第72号),初步调查阶段布点要求原则为: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某项目行业代码为C3990 ,属于国家“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4、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而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全部”类别,有涉及酒精清洗剂清洗工艺,会产生少量清洗废水,进入储罐收集拉运处理,不外排。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项目属于“K机械、电子-83电子配件组装-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II类。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园区内均为硬化地面、已建成厂房、园区道路及零星绿化树。按导则要求地下水III类项目应进行监测,但鉴于项目若取样监测会破坏已建成的硬化地面,反而影响硬化地面日后的防渗效果,增加地下水被污染风险。因此,为避免破坏防渗层,保证现有防渗措施的有效性,项目是否可以不进行地下水现状监测?
答:建议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判定评价等级,按照相应评价等级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应主要布设在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以及对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若掌握近3年至少一期水质监测数据,基本水质因子可在评价期内补充一期现状监测;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需至少开展一期现状监测。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厂区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要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在开发区、自贸区、专业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转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评与区域规划环境实施联动,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内容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内容或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有个建设项目,有用到溴甲烷进行检疫熏蒸消毒,在考虑这个项目产生的溴甲烷是否涉及大气沉降影响,以确定影响评价范围。因为溴甲烷属于挥发性较强的气体,不溶于水,过去常用于土壤熏蒸消毒,这样是否可以考虑溴甲烷易挥发,不易在土壤中产生残留污染,而把这个项目对土壤的影响类型定为不属于大气沉降影响的类型。(因为如果不考虑大气沉降途径影响,项目影响范围内是没有敏感目标的)
答:建议您参考《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进行确定,其中需要考虑大气沉降的行业包括: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疗废物处理) 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等。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1、金属制品加工工序中涉及淬火和回火工序,使用淬火油,淬火油主要成分:矿物油:80~85%,催冷剂5~10%,抗氧剂2~8%,光亮剂2~8%。该工序属于HJ964-2018的表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中的I类还是III类?2、HJ964-2018的表A.1中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中热处理的界定,是不是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热处理的才归为表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中的I类?3、使用水性漆的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是什么?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使用水性漆的项目和金属制品加工工序仅涉及淬火工序的项目,可归为“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102项,污染场地修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请问地块修复方案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及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污染场地内进行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是否还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102项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再开展修复工程,谢谢。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在开工前办理相关环评手续。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我公司的生产工艺如下:拌料--注塑--烫金-喷漆--包装出货,其中喷漆是部分是少部分油性漆、大部分是水性漆,是否是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中“其他行业”的IV类项目。如果不是 请问是属于附录A哪个类别。请明示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为Ⅰ类项目,“有化学处理工艺的”为Ⅱ类项目,“其他”为Ⅲ类项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不在本表的,可根据土壤环境影响源、影响途径、影响因子的识别结果,参照相近或相似类别确定。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代替 GB 18598-2001),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里面很多都对柔性填埋场做出细致标准规定,但是刚性填埋场依然没有太多细致标准规范内容。1、请问是否意味着广东新建安全填埋场必须使用刚性填埋,还是说只要按照标准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柔性填埋?(已经审批或者建设完毕的填埋场是否需要由柔性填埋场改为刚性填埋) 2、目前涉及到安全填埋场建设文件,请问具体有哪些最新的相关文件,请以表单形式列出,最好附上具体文件内容。
答:您好!1.新填埋标准分不同填埋结构规定了相应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要求对于地下水位高、软土区等特定地质条件如需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必须采用刚性填埋,并没有说新建填埋场必须使用刚性填埋结构。现有柔性填埋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对现有填埋场提出了入场、运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方面的新要求。
2.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相关文件,目前主要有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危险废物填埋管理,请严格按照《固废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有一电镀厂,现扩建一个五金车间,需编制报告表。请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本项目的项目类别应该按全厂情况(扩建前 扩建项目)判别是“5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Ⅲ类还是只按扩建项目(五金车间)来判别属于“5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其他”Ⅳ类呢?同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18)附录A,本项目的类别应该是“制造业—有电镀工艺”属于Ⅰ类还是“制造业—其他”属于Ⅲ类呢?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附录A,第51项“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中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IV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若本期项目属“制造业”中的“其他”类项目,则按III类项目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项目从事汽车保养维修及洗车服务(有喷漆工序),行业类别属于O8111 汽车修理与维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项目是否属于“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其他,为Ⅳ类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本项目主要从事生产洗衣液(瓶装)、洗手液(杀菌)和消毒剂,本项目属于C2681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属于单纯的混合和分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注释:仅切割组装的、单纯混合和分装的、编织物及其他制品制造的,列入Ⅳ类。项目是否属于为Ⅳ类项目,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答:两个问题所咨询项目均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及其注1~2判定项目类别以及开展相应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中Ⅳ类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若项目行业特征、工艺特点或者规模大小等涉及其他方面的,应综合对项目类别进行判定。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请问,未曾开发利用的新填土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办公、旅馆业用地),出让前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需要明确的回复,十分感谢。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利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在出让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变更为其他用地的,可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应关注土壤污染风险,如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应暂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项目为工改工,改造前不涉及重点企业行业,改造后涉及电镀行业,位于肇庆,用地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但由于各种原因地块计划本年度方才动工建设,该地块是否可以直接办理建设施工手续动工建设而无须按《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未对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提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我司生产的产品为变压器、电感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名录归类为“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为绕线、装支架、焊锡、装配铁芯、含浸、烘烤、外围装配、激光打码、测试、包装等,目前计划办理迁建环评。我主要想确定一下,我司所属行业在《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是否能归类为最后一项“其他行业”?
答:您好!所述行业属于《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的“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企业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仅为抛光,生产过程会产生少量的抛光粉尘,请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中的“制造业-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该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是属于哪类(I、Ⅱ、Ⅲ)?另外,基于“Ⅱ类”为“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如何理解“I类”中“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和“Ⅲ类”中“其他”?谢谢!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I类项目中“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指金属制品业有表面处理或热处理的项目,包括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等,但不包括“有化学处理工艺的”。III类“其他”指不属于I类、II类的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您好,想咨询一下一个运转20多年的垃圾填埋场(不具备历史环保手续)想开展封场工作,应对应哪个行业类别?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里面的哪个环评类别?
答:您好!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问:请问此前未被开发利用,属于首次划拨用地,且用途明确为市政道路工程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要明确回复,十分感谢
答:您好!未利用地开发为市政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调查的范畴,可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议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关注土壤污染风险,如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应暂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有一个生产铜配件的项目,生产工艺主要为机加工、超声波清洗(碱性清洗剂)、焊接、真空退火。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的规定: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属于I类项目,需进行土壤评价,并进行现状监测。但是本项目真空退火炉的热源为电,充氮气保护,且是在铜件清洗后进行真空退火,退火的目的是去应力,该环节并没有废气产生,没有污染土壤的途径,请问该项目是否能不考虑土壤评价?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该项目属于III类项目。建议企业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您好!我公司目前主要生产加工五金配件,现拟新增一条淋漆(原料为水性漆)生产线,车间地面已硬化,请问还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制造业-金属制品-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原则布点进行土壤现状监测吗?盼回复,谢谢!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需开展现状监测的其布点原则应遵循“7.4.2”的要求。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拟对厂内的工业废水处理站进行扩建,不涉及主体工艺的变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在对项目类别进行判定的时候,应该按其附录A中表A.1中的汽车制造判定为I类项目,还是按本次环评的评价内容--工业废水处理判定为II类项目?
答:您好!项目仅对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实施扩建。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其修改单,其环评类别属于“97 工业废水处理”类,故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应为“工业废水处理”类,属II类项目。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你好,省领导!我司项目位于东莞立沙岛精细化工园区(地下会环境敏感特征为不敏感),新建1根化学品管线(甲醇或汽油),管线长约1800m,从相邻厂经过公共管廊到达我司库区,年输送量很小,约2万吨,管线仅在邻厂和我司库区设置收发球筒和阀门,项目产污节点或泄露风险事故主要在收发球筒和阀门(类似线性工程站场)。考虑到项目管线较短、在已建成的厂区和公共管廊铺设、产污节点或泄露风险事故主要在收发球筒和阀门等因素,(1)根据地下水导则,项目地下水以产污点或泄露风险事故的收发球筒和阀门按站场确定调查评价范围,其余管线按照线性工程确定调查评价范围(200m)。(2)根据地下水导则,不考虑产污,项目全部按照线性工程确定评价范围(200m)。请问上述(1)确定调查评价范围是否更合理?考虑到项目管线沿线有未搬迁的村落,地下水评价范围可否扩大到基地周边未搬迁的村落(同一水文地质条件)?恳请解答,谢谢!
答: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现状,反映调查评价区地下水基本流场特征,满足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为基本原则。线性工程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穿越水源保护区是,调查范围至少包含水源保护区;站场的调查范围可参照“8.2.2.1”执行,如站场的调查范围采用自定义法确定调查评价范围,则需说明理由。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您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中“6.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的3)单个工作单元的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1600平方米,那么,请问对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是否也是按照该原则(不应超过1600平方米)?谢谢!
答:您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中6.2.1.2提出的单个工作单元面积是针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监测点位,初步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可不参照进行。初步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可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 第72号)等规范。其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中“6.2.1.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提出“监测点位的数量与采样深度应根据地块面积、污染类型及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等调查阶段性结论确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提出“初步调查阶段,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扩建项目属于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将炉渣经过处理后,利用成型机制成环保砖,按照土壤导则,污染影响型评价等级为三级,较敏感,小型,涉及大气沉降(颗粒物)影响。因为属于扩建项目,是否需要按照三级评价对土壤环境展开现状监测,如需要展开,监测布点是否需要在厂区外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进行布点?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的污染影响型项目需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资料分析与现状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组织现场调查、监测等方法获取。三级项目可充分利用评价范围内近三年的监测数据。若需开展现状监测,则布点类型、数量及位置应满足导则“7.4现状监测”的要求。其中,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应在占地范围外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置1个表层样监测点,可在最大落地浓度点增设表层样监测点;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改、扩建项目,可在主导风向下风向适当增加监测点位,以反映降尘对土壤环境的影响。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请问液化石油气瓶维修检测喷涂和汽车维修喷涂需要土壤二级评价吗?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项目类别应根据附表A识别;项目类别不在附表A的,可根据土壤环境影响源、影响途径、影响因子的识别结果,参照相近或相似项目类别确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需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
建议您根据项目更详细的信息进一步判定。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径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兹有我公司拟建设一个共性工厂,该共性工厂的定位为:为塑胶制品类企业的喷漆、丝印、移印和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废水提供“一条龙”式环境治理服务,全力打造集中生产、集中管理、统一治污、统一运营的建设项目。我公司引塑胶电子类产品塑胶外壳和电子产品塑胶配件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到油性油漆、水性油漆、油性油墨和水性油墨等原材料,想咨询下在土壤环境评价等级判定时是否继续按照贵厅2019年7月31日关于塑胶喷漆的土壤评价中回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附录A中的“其他行业”的IV项目执行?还是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附录A中“制造业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
答:您好!塑胶制品类企业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应划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中“制造业”——“石油、化工”——“其他”项目,按III类项目开展土壤环境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别具体分析判断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有个镇区的简易垃圾填埋场(90年代投入使用),2018年停用,之前没有环保手续,现在进行封场绿化修复、废气导流处理、渗滤液处置,可否作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申报环评报告表,还是必须作为垃圾填埋场项目进行申报编制报告书,作为垃圾填埋场项目申报,存在规划相符性、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等无法解决的问题
答:您好!简易垃圾填埋场修复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有疑问,也可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请给予指导:根据HJ 25.5—20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6.2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布点 风险管控包括固化/稳定化、封顶、阻隔填埋、地下水阻隔墙、可渗透反应墙等管控措施。6.2.1.1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目的是评估工程措施是否有效,一般在工程设施完工 1 年内开展。” 如果对鉴定为不是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采用正规运营填埋场填埋方式,在运营填埋场提供相应的环评报告、环保验收手续、填埋场周边历年地下水等检测报告,证明阻隔措施有效,地下水未超标。是否能证明阻隔的工程措施为有效。对于采用此种方案是否还要求在1年后才能开展项目的整体验收工作。
答:您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咨询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关于工业用地(一般生产加工)变更为商住用地,要不要进行土壤调查?
答: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业用地(一般生产加工)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进行土壤调查。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需要进行土壤调查;其他类型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未要求强制调查。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我单位拟选址建设一处污染土壤集中处理工厂,主要业务为将需要异地修复的污染土壤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项目拟处理的污染土壤类型按照污染物进行分类,分别是重金属污染土壤(铜、铅、镍、砷、铬、镉等)、有机物污染土壤(主要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农药、增塑剂等难挥发难降解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有机物复合污染土壤。拟采取的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有:1、固化/稳定化技术(重金属污染土壤) 2、化学氧化技术(有机物污染土壤) 3、化学氧化耦合固化/稳定化修复技术(复合污染土壤) 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其修改单的相关内容,暂无准确适用于本项目建设内容的环评类别。特此请示,我单位拟建设的污染土壤集中异地处理建设项目适用于哪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望指示,为盼
答:您好!该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问:根据土壤导则HJ964-2018中附录A注释1,仅切割组装的、单纯混合和分装的、编织物及其制造制造的,列入Ⅳ类,这个是指表A1所列的各个行业中仅涉及上述工艺的项目还是指除了表A1所列的各个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中仅涉及上述工艺的项目,列入Ⅳ类?望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答:您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中表A.1 中“注释1:仅切割组装的、单纯混合和分装的、编织物及其制造制造的,列入Ⅳ类”,是指表A.1所列行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如有疑问,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领导您好,请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HJ 964-2018)中金属制品Ⅰ类热处理具体指哪些?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表A.1“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建设项目属I类项目,指的是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问:公司被列为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属于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行业分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是属于简化管理类别。按照第七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公司排污许可是按照简化管理还是重点监管?答:根据你的描述,属于简化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1-107类行业对照附表进行分类,108类行业(即1-107行业之外的行业)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判定。问:您好,关于土壤类别判断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项目涉及使用水性漆有机涂层、硅烷化处理、酸洗碱洗工段,请问分别分别属于哪一类?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表A.1“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建设项目属I类项目,指的是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仅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建设项目为II类;其他为III类。您咨询的硅烷化处理、酸洗碱洗工段应结合使用溶剂及原辅料情况,按照上述原则确定项目类别。如果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识别,无土壤环境污染途径的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问:请问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6.2.2.2”“表3”中“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该怎么理解,是按照可沉降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来计算,还是根据“表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现项目情况为地址位于有规划的工业园区范围内,开展喷漆技改项目,距离厂界150m左右有少量散户(待拆迁),环评单位根据土壤导则,判定项目为Ⅰ类项目,土壤敏感类型为敏感,占地规模为小,综合判定项目土壤评价等级为一级,是否合理。答:针对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是针对“建设项目周边”,建议按照“表5”现状调查要求确定周边范围;二是根据提供的资料,初步判定项目土壤评价等级为一级。问:一些金属加工企业,生产过程含有少量抛光粉尘或者少量打磨粉尘的工序,这块做环评的时候需要做土壤评价吗?如果需要的话,这块如何定性,是属于表面处理(I类)还是属于其他类(III类)?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工作,若仅是打磨、抛光粉尘污染应归类III类。
问: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中,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为Ⅰ类;有化学处理工艺的为Ⅱ类,其他为Ⅲ。我公司目前接到一个环评项目,主要为金属制品制造,工艺主要为设计——切割——组装——打磨——喷漆(水性漆),该土壤等级属于Ⅰ类,还是Ⅲ呢?答:根据来信所述,项目工艺中包含喷漆(水性漆),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属于“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该项目土壤评价类别为一类。
以上内容摘自广东省、江苏生态环境厅关于土壤相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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