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见证方法律责任(云德案例在商砼买卖合同中)

案件事实

买卖合同见证方法律责任(云德案例在商砼买卖合同中)(1)

于某系商贸公司股东,2012年3月1日于某与大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材料名称为商砼,使用单位为大都公司,合同下方供应单位处未记载内容,代表人处有于某签字字样及指印,使用单位处有大都公司印章,代表人处有那某签字字样。

商贸公司提交于某(出卖人)与大都公司(买受人)签订的《商品砼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下方出卖人处有于某签字字样及指印,买受人出有大都公司印章及那某、常某签字字样。商贸公司称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3月。

2014年3月1日,商贸公司(出卖人)与大都公司(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砼买卖合同》,合同下方出卖人处有商贸公司印章及于某签字字样,买受人处有大都公司印章及张某签字字样。

针对以上三份合同,大都公司均表示系大都公司与于某个人签订,于某并未持有商贸公司的任何授权手续或构成表见代理的手续或持有单位盖章的相应手续,当时签订合同的主体就是于某个人,《北京市商品砼买卖合同》下方商贸公司的印章系事后商贸公司单方添加的印章。

买卖合同见证方法律责任(云德案例在商砼买卖合同中)(2)

商贸公司提交大都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于某商砼款款伍拾捌万叁仟捌佰肆拾壹拾伍角伍分正(583841.55)2014年12月26日付伍万元整,下欠伍拾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壹元伍角伍分(533841.55)2015年2月13日付伍万元整,下欠肆拾捌万叁仟捌佰肆拾壹元伍角伍分(483841.55)2015年2月13日付拾万元整(转账支票12375804)下欠叁拾捌万叁仟捌佰肆拾壹元伍角伍分(383841.55)2015年2月13日伍万元未付,下欠肆拾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壹元伍角伍分(433841.55)”,欠条下方有大都公司财务印章。对此,大都公司称欠条的主体是于某个人并非商贸公司。

商贸公司提交那某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于某商砼款430000元整,大写肆拾叁万元整本人承诺7月20日前付于某拾万元正整,余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结清”,欠款人处有那某签字字样及指印。对此,大都公司称2016年6月22日那某在大都公司没有任何职务和身份,也不是股东,那某承诺就于某的债权进行清偿系其个人的债务承担。2021年7月19日,商贸公司因大都公司未支付货款提起本案诉讼。

买卖合同见证方法律责任(云德案例在商砼买卖合同中)(3)

买卖合同见证方法律责任(云德案例在商砼买卖合同中)(4)

律师观点

大都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商品砼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商贸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截至2017年11月4日,黄某陆续向于某、刘某账户支付货款均可以视同大都公司同意履行债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商贸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2021年2月23日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2021年7月19日,商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该债权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见证方法律责任(云德案例在商砼买卖合同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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