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并举例(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律师在日常法律实践中,很不好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法院的最终判决,对于同样的是一件事情,有的判决为劳动关系,有的反而判决的是劳务关系。有的判决一审、二审、再审判决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

在法理方面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我相信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员均非常清楚,无需我在这里赘述。但是法理不能等同于法律。

在法律层面就根本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过。法律只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什么是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务关系也就根本没有阐明。正是因为法律层面没有阐述劳动关系的定义,而造成了劳动关系在法律实践中适用的混乱。

劳动法规最主要的部分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这三部法律是一脉相承的,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没有进行定义,因此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我觉得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应当依照法理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定义 ,并且做出详细规定最好。

对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是不是可以比照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规定的方法比较好?我觉得有关劳动主体应当好好规定。我今天在这里仅仅探讨一下劳动主体的一部分规定。

劳动者年龄的规定。

这个年龄应当有起始及终止的年龄。开始从成年人,或者视为具有成年资格的人。在劳动起始方面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人是在终止年龄方面出现了问题?比如说男性吧,到了六十周岁之后还在单位工作,那么这位劳动者与单位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法院判决的是劳动关系,有的法院判决的是劳务关系。这就让我们广大律师一头雾水,无所适从。关键点在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关系终止的表述与国务院劳动关系终止的表述还不一样。这就存在法治的不同一,造成思维混乱。

甲工人在乙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再继续在这个乙单位继续工作,那么甲与乙是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叙述有营业执照的或者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关系均是劳动关系,那么它就是新的劳动关系了。

有关园林等行业使用的达到退休年龄以外的人员从事的劳动,他们是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并举例(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并举例(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并举例(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3)

那肯定就是劳动关系了。

律师从事法律实务第一线的具体工作,看到社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更为深刻 应当对相关法律实务进行更深入的探讨,这样才会有意义。那些高深的法律关系,留给法学专家去探讨,我们也没有那个本领。那些全局性的大问题留给两委员去探讨。

我们律师扎根泥土,就是生长在泥土之中 而不是接地气的问题,接地气是大人们接触到我们那才叫做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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