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民法典老百姓身边的法律-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案例
曹某、王某1、王某2系同村村民。曹某家的祖坟及三块承包地在王某1家现房屋背后。1976年至1995年,曹某从其他的道路通往祖坟及承包地。后因曹某通行的其他道路不能通行,从1995年开始,曹某便从王某1家院落里通行,通往自家祖坟及承包地。2009年,王某1称曹某因修建院墙,挡住了通往自家河坝土地的道路,2015年王某1在院边修建了围栏,也不允许曹某从自家院落边通行。此后,王某1在院落中搭建了石棉瓦棚,双方产生通行争议,曹某家人将石棉瓦棚砸坏。双方遂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析
本条是对地役权登记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中本案中,曹某以王某1、王某2阻拦其本人及家人从案涉道路正常通行为由,诉请排除妨害,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涉诉道路系通往双方承包地及坟茔的唯一道路,王某1和曹某均在该笔录上签名并摁印,且一、二审中王某1对于曹某及家人自1996年以来一直从涉诉道路通行至2009年的事实明确表示认可,故法院对王某1、王某2不得阻拦曹某及家人从案涉道路正常通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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