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微信给别人用了(用公司发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
微信已成为人们交往交流
必不可少的工具
很多公司都会为员工配备工作手机和号码
员工也会利用配备的手机和号码
注册微信号并用于日常工作
当发生纠纷时
这个微信号到底归谁呢?
今天的案例就与此相关
速看~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在原告伟某投资公司担任秘书岗位,因工作需要,原告为李某提供了一部工作手机和一张SIM手机卡(手机号码:180****),李某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并绑定微信号“win****”供日常使用。
工作期间,原告认为李某存在不服从工作调度、玩忽职守等情况。同时,李某还将工作微信号从公司号码180****解绑后,绑定到个人手机号码上,造成公司客户联络方式、合作内容及项目资料大量遗失,该行为违反公司制度以及保密承诺和竞业禁止协议,所以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某随后提出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判定,伟某投资公司应支付李某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律师费等共计3.8万余元。伟某投资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前海法院,要求判决伟某投资公司不应支付仲裁认定的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伟某投资公司应支付李某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律师费等共计3.8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伟某投资公司认为,被告李某存在将公司信息据为己有、工作失职、消极怠工等情况,因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原告主张微信号“win****”属于工作微信,李某将该微信号的绑定手机号180****解绑后绑定其个人手机号码致使该微信号成为其个人微信,造成公司客户联络方式、合作内容及项目资料大量遗失,该行为违反公司制度以及保密承诺和竞业禁止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的手机号180****是原告所有,虽然争议的微信号“win****”是通过案涉手机号码180****注册的,但是,原告并未举示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微信号是其注册好之后交付李某,无法认定原告属于该微信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由于手机号码并非微信号,其仅属于注册/绑定微信号的一种方式,手机号码与微信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因此,不能以手机号码的归属来认定微信号的所有权。
李某在使用微信号“win****”过程中,完成了该微信号的实名认证,其与该微信号建立了极为密切的关系,据此可认定李某系该微信号的合法权利人。李某后将该微信号绑定了个人手机号码,现通过在微信“添加朋友”中搜索案涉手机号180****,对应的主体已非“win****”,而是“伟某-**-**”,由此说明,伟某投资公司仍可使用手机号码180****注册新的微信号供自己使用,李某的解绑行为并未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属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
离职后,李某已将工作手机和手机号码180****返还原告,至于李某在工作中对接的客户联络方式、合作内容、项目资料等,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上述内容仅由李某个人掌握,且从伟某公司提交的微信群组信息来看,伟某公司有其他人员与李某共在同一群组,而同一群组的主体均能查看到群组中的消息。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造成伟某公司客户联络方式、合作内容及项目资料大量遗失。
另外,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李某存在工作失职、工作上存在消极怠工等情况,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和重大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伟某投资公司开除李某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随着微信的普及,人们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交流越来越频繁,员工使用微信开展公司业务并不鲜见。由于员工所使用的微信号可能涉及用人单位的客户资源、项目进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等,现实中极易产生争议。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认为:
1.如微信号是由用人单位申请后交由员工使用,该微信号应归属于公司,员工不可随意将自己的手机号码与该微信号进行绑定。为避免出现纷争,用人单位可将该微信号的权属、管理等在劳动合同或交接文件中进行书面约定。
2.如果微信号是员工入职后自主申请,且员工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微信号应认定为员工所有;如员工申请的微信号绑定的是公司的手机号码,因该手机号码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可要求员工解除绑定公司的手机号码。
来源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