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被女朋友发现四次(男子与花痴女多次发生性关系)

来源:身边的刑法。

编者语:严重精神病女对自已性决定权的处分无效,无论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案例】2019年3月的一天,黄某路遇临村精神病女孙某,将其带回家中,梳洗完毕与其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黄某打电话给酒友王某,说自已从KTV带回一个女孩,王某很快骑摩托车来到黄某家,黄某隐瞒了孙某有精神病,王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后,黄某收取了王某200元钱。当晚,黄某又和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孙某患有"油菜花癫病"型花痴(性亢奋),无性自主能力(本案由真实案件改编)

男子出轨被女朋友发现四次(男子与花痴女多次发生性关系)(1)

关于“花痴型”精神障碍

"花痴"是中医的一种病名,即西医学所说的"性欲亢进"。所谓"性欲亢进",是指男性或女性对性行为要求过于强烈为主要特征的疾病。春天是各类精神疾病的多发期。"油菜花癫病"型花痴一般都在春季发病。川大华西心理卫生中心李静教授说,春天气压较低,容易引起人脑分泌的激素紊乱,诱发精神分裂症等多种重型精神病。

王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王某经黄某介绍,来到黄某家,客观上来说,王某与孙精神病女孙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强奸行为,但王某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只有嫖娼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嫖娼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黄某故意隐瞒了孙某为精神病患者,且王某来黄某家时间较短,发生完性关系给钱就离开,加之花痴型精神病,除了性欲强外基本没有其他症状,王某从客观上难以判断孙某为精神病患者,因此,本案中王某不构成犯罪。

黄某不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卖淫女”,本案中,根据就没有卖淫女的存在,孙某只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也没有与王某达成性交易,叫王某来及收钱均是由黄某完成的,孙某根本就不知情,孙某只是性要求极其强烈,愿意发生性关系而已,因此,本案中没有犯罪对象,没有侵犯到刑法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因此,黄某不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黄某涉嫌强奸罪,为连续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对于精神病患者孙某来说,对自已性无能力决定,也就不存在能够自已决定与谁、何时、何地发生性关系的问题,因此,与其发生性关系必然违背孙某的意志,涉嫌强奸罪。

01 黄某将孙某带回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02 王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时,王某不构成强奸罪,但孙某确实被强奸了,就要把这个结果归属于黄某,黄某控制了王某强奸孙某的整个过程,为间接正犯,因此,黄某涉嫌强奸罪。

03 晚上,黄某又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综上,黄某涉嫌三人强奸罪,为连续犯,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为连续犯,按强奸罪从重处罚。王某没有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强奸罪的适格对象存在,因此,王某不构成强奸罪,同时黄某不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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