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印发)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按照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要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基础课程,保证每周1课时。高等学校应完成32学时的课堂教学,记2个学分。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印发)(1)

  根据该细则,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学实验安全、活动安全、防溺水、心理健康、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在管理职责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印发)(2)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职责中,包括定期指导学校开展防震、防火、防汛、防踩踏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导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开展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等。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职责中,包括推动协调将校园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导学校将重点部位安装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等。

  该实施细则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目标,将安全教育课列入课程体系,纳入学校必修课、公共基础课范畴,挖掘和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基础课程,保证每周1课时,每学年开展学生安全素养综合测评,纳入学生成长档案。高等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完成32学时的课堂教学,记2个学分。

  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融入各学科教育教学,注重教学实效。学校应当创新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通过开学第一课、学生安全教育平台、“1530”教育(即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家长会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加强安全教育和提醒,强化学生监护人的安全监管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聘请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对师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印发)(3)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规模,设置专(兼)职安全教育师资。规模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至少设置1名;规模在1000人至3000人(含3000人)的,至少设置2名;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增设1名。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全员培训,健全完善培训考核体系。引导广大教职工把抓安全、讲安全、保安全作为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定期考核、监测机制,使其明确各自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和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纳入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年度培训计划,新任安全管理干部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新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和高等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任职培训。主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业务培训;班主任、辅导员、专任教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安全知识培训。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印发)(4)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实战型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高等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寄宿制学校每年应当至少开展2次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通勤车)的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车(通勤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学校应当在校园宣传栏、校报校刊、黑板报、网站及“两微一端”设置安全宣传教育栏,每季度更新;校园电视、广播应当每月刊播公益广告和安全提示;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应当张贴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科普体验场所。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公示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开设师范专业的学校,应当为师范生开设幼儿和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技能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实习。新入职的中小学、幼儿教师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科学研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安全教育专(兼)职教研员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教学研究。鼓励学校建设安全教育课程资源库,发挥信息资源教学优势。(济南日报记者 林江丽)

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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