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条约全文(中英天津条约的前前后后)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英国侵略者的要求被满足。然而,这个和约却没有带来清政府渴望的平安无事。条约签订以后,英国人开始在许多方面不满意起来。
修约
曾有英国人预言“只要中国人每人每年需用一顶睡帽,不必更多,那现有的英格兰工厂就已经供不上了”。中国的国门被打开了,但是英国人设想的贸易繁荣却没有到来。由于中国小农经济天然的抵制作用,英国商品在中国的销售十分困难。英国人认为这是通商口岸数量太少所致。广州被辟为通商口岸,公行制度被取消,然而英国人却迟迟进入不了广州城。鸦片贸易虽未被禁止,但是也没有合法化。中英外交平等,英国公使却不能直接向大清帝国的中央政府表达诉求,更不能面见大清皇帝。英国公使每有交涉,必须经由两广总督等地方大员代为转达。地方的大员们常常是遇事推诿,想见一面都颇不容易,答复照会更是难上加难。诸多问题让英国人动起了修改条约的念头。
1854年,英国外相克兰顿训令新任驻华公使兼香港总督包令,要求他和中国进行修约,重点解决鸦片贸易合法化、公使驻京、华工出洋、长江航行、肃清海盗等一系列问题。
英国无理的修约要求很快被清政府拒绝。为达目的,英国显露出了侵略本质,延续了炮舰政策。1856年,英国借口“亚罗号事件”入侵广州,悍然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英法联军溯海北上,攻占大沽口炮台,京师门户洞开。一时间朝野震动,清政府派东阁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前往谈判。与其说是谈判,不如说是一场威逼。英法军队驻扎大沽口,逼中国同意所开条件,每当中国想有所转寰时,英国立刻以“即带兵直入京师”相威胁。面对英国强硬无理的侵略者作风,桂良最终回复“本日定议,并无不依”。最终,中英双方在海光寺签字,这天是1858年6月26日。
驻京
中英《天津条约》内容共有五十六款,其中最为咸丰皇帝所不能容忍的就是第三款“公使驻京”—“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
在传统观念的支配下,清政府认为自己是天朝上邦,外国人都是不知礼仪的蛮夷,是耻于同这些“野蛮落后”的国家接触的。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道光帝就指示谈判代表耆英:尽量避免与英国人进行直接接触。十几年的时光过去,这一情况丝毫没有发生改变,在《天津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咸丰皇帝多次指示桂良,避免直接同英国人见面。
大清官员们与外国谈判,见面接触都要尽量避免,何况是让他们的公使常驻北京呢?咸丰皇帝更担心的是,公使驻京后会尽窥京都虚实,以至勾结奸民,发生肘腋之变。
可想而知,公使驻京这一要求对咸丰皇帝产生了多大的震动。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公使驻京问题。在后续的上海通商谈判中,咸丰帝意图补救。他不惜以免除全部关税、鸦片弛禁这样巨大的代价来让英国放弃公使驻京要求。当然,这只是咸丰皇帝的一厢情愿。
公使驻京虽可能导致列强直接向清廷施加压力,但毕竟符合国际惯例;而且条约中规定双方可以互派公使“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咸丰皇帝对此事的强烈反应,恰恰证明了中国远远未和世界接轨;他的思维和举动,一如当时他的父亲道光皇帝在处理中英《南京条约》时的表现。
通商
中英《天津条约》中关于通商的内容有二十多款,一定程度上,中英《天津条约》就是一个通商条约。通商条款中,有以下几条值得关注:
该条约的第十款和第十一款规定,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即蓬莱,后改烟台)、台湾府(今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今海口)、镇江、南京为通商口岸;并约定在平定太平天国起义后,长江中、下游另开三埠为通商口岸。自此中国沿海从南至北,门户洞开,其他列强也凭借“一体均沾”纷至沓来,内河长江也成为列强的航道。
条约第二十六款规定,双方应将“旧则重修允定”。之后,中英双方在上海签订《中英通商章程善后章程》,议定了新的税则等一系列问题。最需注意的是第五款规定—鸦片贸易合法化。“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这里的洋药指的就是鸦片,英国人得到了鸦片贸易的利润,但又不愿承担输入鸦片的恶名,便做此处理。
条约第二十七款规定,“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这意味着中英之间须每过十年重新修订条约,从此英国人凭此特权可以每十年提出新的通商要求,获得新的通商权益。
夷洋
中英《天津条约》第五十一款规定:“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从此禁止中国用带有贬义的“夷”字指代英国人。自此以后各种著作中“洋”字取代了“夷”字,这一分野便是在《天津条约》交换批准的1860年。
英国以条约的方式,强制规定中国不得使用“夷”字,意图改造中国人固有的华夷观念、天朝思想,这一小小的变化,背后折射的却是传统发展模式的中华帝国的衰败和中国天朝观念的垮塌崩溃。这体现的是一种话语霸权,而支撑这种霸权的则是英国强大的经济与军事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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