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释放的期限 立即释放是无罪释放吗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立即释放”。那么,“立即释放”是无罪释放吗?本号长刚刚完成了《取保候审和依法释放》一文,下面就节选其中的一部分,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释放”究竟是什么意思。

立即释放的期限 立即释放是无罪释放吗(1)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释放”,其含义大多情况下为“暂时性释放”,而不是无罪释放或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暂时性释放”,意味着继续羁押已经非法,依法“应当”(而不是“可以”)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因此,“暂时性释放”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定通行证。在少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中“释放”的含义是“终结性释放”,意味着不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一)“暂时性释放”

“暂时性释放”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不应当拘留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在没有采取逮捕措施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先行较短时期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即:(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符合上述第(4)项、第(5)项情形时,检察院才有权作出拘留决定。2018年刑诉法修订增加了一项内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这一规定大大放松了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范围和条件,凡是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经留置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都应当决定予以拘留。

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实践中无论是否“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也无论是否具有法定的情形,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轻易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常态。滥用刑事拘留措施,容易使一些本不必要羁押的人受到羁押。实际上,刑事拘留和逮捕并非追究刑事犯罪的必经程序。对于不符合法定拘留条件的,即便涉嫌犯罪,也应立即释放;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措施。违法采取拘留措施而不予释放,如果后续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被违法拘留的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之所以被违法拘留的人无法申请国家赔偿,是因为绝大多数最终被判决有罪。但针对违法拘留申请取保候审却有法律依据。

2.不应当或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不予逮捕的后续处理程序,但依据刑事诉讼法“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的规定,理应立即释放。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但是必须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逮捕”不是简单的“抓起来”的意思,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含义,必须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得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将会较长时期地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不符合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条件的,即不应当逮捕。(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逮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逮捕的法定标准。)被逮捕的人如果后续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无论逮捕措施是否合法,均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决定或批准逮捕的司法人员也将会面临不利影响。因此,司法人员决定或批准逮捕措施应极其慎重,不符合逮捕条件,应不批准逮捕或者及时撤销逮捕,以非羁押措施代替逮捕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时,应当及时提出不予逮捕的辩护意见。在逮捕之后,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也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3.没有羁押必要性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4.羁押期限届满的

对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些刑事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正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释放或者依法变更逮捕措施。

依据上述“暂时性释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依据拘留条件、逮捕条件、羁押必要性、羁押期限等规定,审查羁押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阶段,依法要求释放或申请取保候审。

(二)“终结性释放”

“终结性释放”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6条列举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防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

撤销案件的依据,除了包括上述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外,还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6条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报请撤销案件。决定撤销案件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3.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4.判决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严谨而言,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撤销案件的,其他情形下的“释放”均有可能不是“终结性释放”。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可能被变更或撤销,一审的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可能被改判。

依据法律规定,符合上述“终结性释放”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被羁押的,应依法释放,而不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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