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个体户对外放加盟签订加盟合同无效)
【真实案例】2020年3月8日,关羽(乙方)与三国鸡腿店(甲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第二条】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苏省南京市区域市场以本项目技术体系从事甲方提供经营和服务的要求,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加盟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加盟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真实案例】
2020年3月8日,关羽(乙方)与三国鸡腿店(甲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第二条】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苏省南京市区域市场以本项目技术体系从事甲方提供经营和服务的要求。
合同签订后,关羽按照约定向三国鸡腿店缴纳20万元费用,三国鸡腿店向关羽出具收据一张,交款单位:刘备三国鸡腿店南京区域总代理,收款事由:南京区域总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关羽在南京租赁房屋并以“三国鸡腿”为店名开展双方合同书约定的业务。后关羽开店营业,但生意惨淡,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双方于2020年3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国鸡腿店返关羽南京区域总代理费20万元并赔偿实际损失61041元,合计26104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例改变自(2022)苏13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
一、确认关羽与宿城区刘备脆皮三国鸡腿店于2020年3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二、宿城区刘备脆皮三国鸡腿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关羽10万元;
三、驳回关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度分析】
本案纠纷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法律上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第二,合同是否有效?第三,如果合同无效,三国鸡腿店应否赔偿关羽的具体数额。
关于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法律上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理由如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关羽与三国鸡腿店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三国鸡腿店同意,关羽不得超越技术转让范围从事其他项目的经营及技术转让”及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均约定了三国鸡腿店为关羽统一培训技术人员且为关羽店铺的日常经营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服务、关羽需要接受三国鸡腿店的监督、指导与统一管理,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可知,关羽需从三国鸡腿店处购买原材料,需要按照三国鸡腿店要求进行操作、店堂装潢、增开分店需要三国鸡腿店同意并在三国鸡腿店处备案。因此,三国鸡腿店与关羽签订的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要求的统一经营模式,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关于第二点,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特许人,该条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三国鸡腿店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第三点,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关羽已经根据三国鸡腿店提供的技术等进行了营业,并且使用了徐师傅三国鸡腿作为店名、接受了三国鸡腿店的技术培训等,因无法返还,故关羽应当折价补偿,三国鸡腿店应退还关羽相应的费用。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确定三国鸡腿店返还关羽10万元。关于关羽主张的租金和设备损失系其为了从事经营活动而进行的投入并且一直由关羽本人占用使用,故对其主张三国鸡腿店赔偿上述损失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特许经营(加盟)是因小白创业时,自身不具备技术、运营各方面能力,故加盟成熟的品牌,利用其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经营资源,在品牌方的指导下开业经营。故对于主体方面,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资格限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特许人(品牌方)”,简单而言,就是品牌方要注册公司,不能以个体户、个人名义对外招商加盟,如果签订了加盟合同,法律上也是无效合同。当然合同的无效,不代表加盟商能退回全部加盟费,如果品牌方能够证明自己提供了服务,司法机关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会酌定扣除部分服务费后,让品牌方退还剩余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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