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途退保损失 沈阳女子办理车险后想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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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中途退保损失 沈阳女子办理车险后想要退保

车险中途退保损失 沈阳女子办理车险后想要退保

买车时办理的车险,是随时想退就能退掉的吗?

2020年3月25日,法院宣判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退回项某自提出退保之日算起的228天保险费用,合计7516元。

经查,项女士于2018年1月7日,在辽宁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全款购车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刷卡全额支付购车款43.7万元后,又刷卡支付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险保险费12032.22元,保险期限为自2018年1月7日15时起至2019年1月7日15时。

同年5月24日,项女士因卖车,要求太平洋保险退保并返还剩余期限保险费,但太平洋保险迟迟未予办理,于是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太平洋保险方面称,项女士的车险是在买车时同时购买的,是汽车销售公司为项女士买的保险,所以汽车销售公司才是投保人,项女士不是投保人,也就无权退保。其次,就算是退保,退回的金额也要从法院通过审理后的确认之日算起,而不应从项女士提出退保之日算起。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及该车没有向保险人做出交通事故报案或索赔过交通事故损失条件下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为投保人退保,保险人应在投保人请求退保当日为退保请求人办理退保。

另外,项女士是车辆的购买人及保险费用交付人,也就是实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太平洋保险所说的汽车销售公司才是投保人、项女士无权解除保险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020年3月25日,法院二审宣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退返项女士自2018年5月24日到2019年1月7日共计228日7516.00元保险费(12032.22元÷365日×228日)。

(二三里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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