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下属的重要机构(子公司及职能部门的功能划分)
【业务背景】
某建筑公司设有职能部门或项目部负责承揽、施工业务。为了划小核算单位,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积极性,公司领导拟改变现有的经营机制,研究将职能部门或项目部改设为分公司或子公司,为此委托法律顾问对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
时间:2006年11月30日
现代公司往往设立很多分支机构(法律规定的分支机构只有分公司,但此处律师所说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对于公司职能部门而言,它们都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自然人或组织,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开立银行账户;所刻公章式样也不同,职能部门名称一般只能在公章的下端用一行平行的字体现,而分支机构的全称要体现在公章的圆形边沿;分支机构还可以设立自己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出现往往是考虑到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出于分权、分级经营的需要或异地经营需要而设立的,子公司的设立一般还考虑投资的责任风险等。
关于分支机构的法律依据,经查阅,国家对分支机构成立和运作的直接法律规定很少,如2005年《公司法》对分支机构的规定只有三处,一是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第十一章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只规定了分公司的登记内容、程序,其他
内容没有规定,对子公司更是只字未提。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也基本没有规定。
虽然国家对分支机构成立和运作的法律规定很少,但是根据法理,这些规定已经足够了。理由是: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完整意义的公司,其成立和运作与母公司完全一致,所以法律无需对其另作规定。我们之所以有母公司、子公司的说法,仅仅是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投资关系(集团母公司有的是基于协议关系);而分公司在法律上是公司内部的非独立机构,其权力大小、运作方式,完全由总公司内部自己决定,法律只对分公司涉及的登记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对其责任能力简单表述为“由公司承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内部关系不做规定。
分公司相对于公司职能部门,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分公司是个经营机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可以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独立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而职能部门仅仅是公司的办事机构,无权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无需经登记或批准,可以有公章,也可以没有。
2.满足了公司分权、分级经营的需要。
3.满足公司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由此可见,分公司是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但是实践中,有的公司的分公司住所就设在公司。
4.责任承担的延缓。法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与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承担责任是分步进行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把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此处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子公司。由此可见,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是直接的。分公司相对于子公司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性质:子公司是完全独立于母公司的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分公司是公司内部的一个经营机构。
2.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一种投资关系,而非所有关系,只能处分股权;公司对分公司是一种所有关系,可以随意处分。
3.责任: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只在投资范围内承担风险;分公司民事责任最终全部由母公司承担。
4.机构:子公司与母公司一样,有公司法规定的完整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分公司只有经营班子。
5.管理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是按投资比例或章程规定,通过行使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贯彻自己的意图;公司对分公司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贯彻领导意图。
6.经济利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济利益体现在分取股利和剩余资产;分公司的一切财产权归公司享有,母公司有自由调配权。
7.管理者:子公司的经营班子人员要经董事会同意;分公司的经营班子,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由母公司的经营班子决定。
8.经营范围:子公司经营范围是独立的,可以超出母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9.财务:子公司的财务是独立的;分公司有财务,但不独立,要全部合并到母公司。10.税务:子公司的税务是独立的;分公司的流转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要合并到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缴纳。
11.成立:子公司设立程序需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程序和需办理的事务复杂;分公司只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甚至经营班子同意后,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进行简单的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设立程序和需办理的事务简单。
12.“消灭”:子公司“消灭”只能通过破产或解散,并进行清算,当然,母公司也可以通过转让股权退出投资;分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不需要清算,只需公司撤销即可,撤销分公司完全是公司内部事务。
13.名称:子公司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分公司没有独立名称,它只能称为XX公司XX分公司。
14.再投资:子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自己的子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得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15.母公司注销:有分公司的母公司注销,分公司也应注销;而母公司注销,不影响子公司注销。如上所述,分支机构的设立,满足了公司分权、分级经营的需要,也满足了异地经营的需要,这是公司职能部门所不具备的。但是,有的公司设立了子公司,有的则设立了分公司,还有的既设有分公司,也设有子公司,其考虑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几点:
1.风险责任:有的投资项目预期效益很高,但风险也大,一般要考虑设立子公司,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预期效益高,风险小,则要优先选用分公司,免得“肥水外流”。
2.投资成本:设立子公司成本高、“消灭”的成本也高,分公司成立、“消灭”的成本较低。所以有的公司成立之初,为了扩大经营网点,前期优先选用设立分公司。
3.引资:有的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但需要引资,采取联合成立子公司的形式比较容易引资,且合作几方的责任、权利容易界定,合作关系比较稳定。
4.税务:税务问题是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一个重要考量。子公司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如果亏损,可以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但无法用其他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利润弥补;分公司的所得税要汇总到母公司统一缴纳。因此,当一家分公司亏损,而其他分公司盈利或公司本部盈利,可以用此盈利弥补该亏损,公司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自然减少。因此,有的公司考虑到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最初几年较难盈利,往往先设立分公司,待分公司盈利状况好转,再根据情况变更为子公司。另外,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分公司,其分公司的盈利由于要汇总到母公司,所以分公司的盈利也能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而子公司的盈利则不能享受此待遇。
5.交易: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完全独立,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进行交易,就涉及关联交易问题,且子公司承揽母公司业务,与外部单位关系是一样的,需要签合同,并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而分公司是公司的内部单位,之间的交往不涉及关联交易,分公司承揽母公司业务,在法律性质上是内部交易。
6.资产转移税收:母公司向子公司转移资产,需要交纳税收;公司向分公司转移资产无需纳税。
【手记】
设立什么样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关系到一个单位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机制,也关系到一个单位的投资风险和效益。一个单位设立之初,往往经营规模较小,业务领域单一,只设立职能部门就能满足经营发展需要。但当一个单位发展到一定规模,就需要考虑分权、考虑如何调动基层员工积极性等问题,于是,设立分支机构就需要提上议事日程。那么,是设立分公司有益,还是设立子公司有益,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要考虑投资风险与投资效益。一般来讲,风险较大的项目,要优先考虑设立子公司;风险较小、收益较高的项目,往往优先考虑设立分公司。
另外,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相比,设立子公司还是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本案某建筑公司起初只设有职能部门和项目部,由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负责承揽施工业务。之后,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业务种类的增加,职工人数的膨胀,单一的机构设置模式已经很难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并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职工的积极性也需要进一步的激发。为此,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对比,供所服务单位参考。该公司经过研究权衡,最后于2007年先后将业务性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全部改制为分公司,业务部门员工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公司总体业绩与效益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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