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一切险包括施工人员吗(安责险应否包括实际施工人的雇用人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扩大和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简称为安责险)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既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简称为安责险),又将工程层层转包,那么,安责险的保障对象(被保险人),仅是中标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也包括在施工现场和实际施工人所雇用的从业人员呢?以下案例的审理裁判,对广大企业和职工很有启发和借鉴价值,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建工一切险包括施工人员吗?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工一切险包括施工人员吗(安责险应否包括实际施工人的雇用人员)

建工一切险包括施工人员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扩大和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简称为安责险)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既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简称为安责险),又将工程层层转包,那么,安责险的保障对象(被保险人),仅是中标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也包括在施工现场和实际施工人所雇用的从业人员呢?以下案例的审理裁判,对广大企业和职工很有启发和借鉴价值。

基本案情:某交通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中标涉案的公路建设工程。2018年6月11日,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劳务公司双方自愿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等协议。前列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将前述工程,以劳务发包的形式分包给劳务公司具体实施修建,工程公司指派技术人员现场作技术指导。同时,还指派专业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作督导。

安某作为劳务公司所雇请的人员,从事杂务和看管工地等。2018年5月16日,安某在施工过程中,路过堆放在工地上的水泥管旁边时,水泥管堆突然坍塌,安某因避让不及时,被水泥管砸中而受伤。安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00天,于2018年8月24日出院。住院治疗期间,劳务公司支付给了安某4000元生活费用;共产生医疗费用33254.52元;其中安某自付了2254.52元,劳务公司支付了31000元。经伤残等级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50天;营养期80天,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因安某受伤后,劳务公司一直请人在护理,因此,护理费不作计算)。鉴定费1900元系安某支付。劳务公司在安某出事后向其支付了全部护理费10500元、误工费和垫付了医疗费31000元。

工程公司因前述工程,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有《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责任险》。双方就相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安某要求劳务公司、工程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为此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

层层转包违法无效 安责险应覆盖从业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建设工程挂靠施工、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本案中,工程公司中标工程后本应由工程公司独立完成。然而工程公司将前述工程以劳务发包的形式分包给劳务公司具体实施修建,实际上形成了层层转包关系,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前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安某为该公司雇请为该公司干活和看管工地等。安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43058.92元(包括劳务公司为安某垫付的医疗费31000元)。

而劳务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要求,将其向安某所垫付的医疗费31000元等费用一并判决处理,其要求合理,一并在本案中予以调整。

因安某作为劳务公司该工程的管工,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10%的过错责任,即安某对其各项损失承担24830.78元。

对于安某余下的各项损失218753元到底该由谁来赔偿?虽然劳务公司与安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但本案查明工程公司因前述工程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有《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责任险》。该次事故又发生在前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内。2018年3月30日,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工程公司与劳务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等协议系无效合同,故安某受伤所产生的余下各项损失218753元,本应由作为前述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基于前述《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同时,本着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对安某受伤所产生的余下各项损失218753元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1.由某保险公司赔付安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18753元(含劳务公司为安某所垫付的医疗费31000元等费用);2.驳回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安责险保障对象应是施工现场全部从业人员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另查明,劳务公司已为安某支付医疗费31000元、护理费10500元、生活费4000元以及工资26000元,劳务公司明确表示其为安某支付的费用,待保险公司赔偿安某后双方另行结算。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设立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不论从客观实际还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将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均列为被保险人。故安某遭受的损失属于该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而安某的医疗费和总损失未超过该保险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伤亡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予全部赔偿。

保险公司称在保险合同的附表残疾赔偿比例表,九级残疾限额赔偿的百分比为4%。该残疾赔偿比例表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将该残疾赔偿比例表提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0年3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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