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公告与流标公告(废标公告流标公告)

日前,有采购代理机构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问,一个采购项目废标后应当发布废标公告,但在他们当地的信息平台发布的标题却是流标公告,对此,他提出疑问:到底改发布废标公告还是流标公告,哪种最规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废标公告与流标公告?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废标公告与流标公告(废标公告流标公告)

废标公告与流标公告

日前,有采购代理机构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问,一个采购项目废标后应当发布废标公告,但在他们当地的信息平台发布的标题却是流标公告,对此,他提出疑问:到底改发布废标公告还是流标公告,哪种最规范?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查询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网络信息平台发现,在最近一周内全国发布的废标公告有738条,但与此同时发布的流标公告也有437条,有些公告标题则同时包含了“废标公告/流标公告”两个词。另外,还有终止公告100条。

由此可见,实践中废标公告、流标公告、终止公告是同时并存的。那么,废标和流标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呢,废标公告、流标公告、终止公告哪种发布最规范呢?

政府采购法规条文中只有“废标”没有“流标”

首先,我们来看看,“废标”和“流标”的联系与区别。事实上,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只有“废标”的表达,而没有“流标”的表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四种情形:(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就可以判定废标。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发布之后,现行的招投标法规体系则没有“废标”的表达,类似的表达是“否决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则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7种情形。

“流标”是约定俗成的口语表达

关于“流标”,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规还是招投标法规都没有明确表达,有业内人士表示,“流标”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口语表达。在某些方面与“废标”含义相同,比如,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废标”也可以说成“流标”。

但在某些情形下,比如,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都被否决(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不满足实质响应条件),这时就称为“流标”。

有业内声音认为,“废标”更多地体现了整个项目的废止,包括还没开始评审就废止的情形。而“流标”则更倾向于经过评审,发现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项目废止。

当然,“流标”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还是招投标法规体系中都没有明确表达,所以现实中还是不用“流标”这种表达。

“废标公告”、“流标公告”都不规范 应发“终止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项目终止了需要对外发布公告,在实践中,公告称谓有叫“废标公告”的,有叫“流标公告”的,也有叫“终止公告”的,到底哪种更加规范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规,无论政府采购项目还是工程招标项目因故终止的,都应该发布“终止公告”,而“废标公告”、“流标公告”都不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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