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关联交易行为(浅谈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关联交易犹如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一、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另外,根据上面的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其他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定义
公司法并没有对关联方进行相关定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定义的关联方的范围就更窄了,主要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股票上市规则中,将关联方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稍有不同,这里仅以深交所为参考】的规定:
关联法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前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在实践中,可以将关联方归纳为以下几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践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往往又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往往又称为被控股公司。对于基于股份的拥有形成的母子公司,对其拥有的最低股份比例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从10%到50%不等。 我国公司法也没有对母子公司持股比例作出规定,传统上,母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控制需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随着股份公司股东的多元化、股份的分散化,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中规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额达到25%或以上的即为关联企业。
2、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都因其他同一公司拥有其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受该公司控制或支配,即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则子公司就可以通过其共同的母公司间接对其他子公司施加影响,因此该几个子公司即为关联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也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即为关联企业。
3、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的公司或自然人。借贷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也可视为一种准债权债务关系。无论任何时期,社会诚信体系如何变化,债权人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对债权人都会对对方的财务、经营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也规定,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另一企业担保的,则两企业即为关联企业。
4、因股东、管理人员的交叉形成的关联公司。虽然一公司对另一公司持有一定的股份,尚未达到能够控股的程度,但依据经营协议或或者在经营管理层人员多数等情况,形成该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者虽然一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控股或者参股的情况,但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另一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则两公司会通过这种关系形成实施控制权的关联关系。另外,当两公司的股东具有同一性时,两公司也必定被确定为关联公司的范畴。
5、相互持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也没有禁止相互投资,所以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是可以的。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势必存在利益上的一致,通过利益也会产生相互的制约和影响,成为关联主体。
6、因生产经营控制而形成的关联主体。因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方面或多方面被另一公司所控制,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公司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或公司生产经营购进原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公司所控制或供应,或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公司所控制,两公司即成为关联公司。
7.因家庭、亲属关系等产生的关联主体。如夫妻双方分别为两个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夫妻双方必然会通过其夫妻关系对对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使该两个公司成为关联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定义
我国公司法就“关联交易”并无明确的概念,通常认为,利用关联关系/关联方促成的交易称之为关联交易。我们也可以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稍有不同,这里以上海为参考】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根据上面的阐述,“关联交易”不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事项,而公司法也没有对如何进行“关联交易”有着明确的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主要着重于事后的赔偿与撤销,而没有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进行相关的指导。那么如何规范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呢?我们结合IPO的审核要求,提出以下规范建议:
(一)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主要是指公司应该按照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审核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主要包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核权限。
公司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性质、金额,将相应的关联事项提交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 履行适当的回避程序。
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申请回避。如果在开董事会的过程中,由于关联董事回避导致非关联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低于3人)时,董事会直接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果股东大会在审议时,由于股权高度集中或其他原因,出现关联股东回避后,没有股东能够参与对关联事项的表决时,此时所有股东应该按照正常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同时将无法回避事项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中予以说明。
3. 履行适当的监管程序。
在审议某些重大关联交易时,应由监事(会)、外部董事(如有)发表相关的意见。
4. 签署书面的协议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特别是日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确定的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二)定价公允
定价公允主要是指关联交易的价格需要有合理的定价方式,不因关联交易导致利益转移。关联交易的主要定价依据包括:国家定价、可比价格定价(如大宗商品价格、资产的评估价格)、推定价格(如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
(三)披露充分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一般用以规定上市公司的,但是出于企业风险管控的考虑,公司应在内部设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到董监高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将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给董事会、股东会。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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