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翼翼防了3年还是逃不过这一劫(最严比对5月开始)
“最严”比对,“最严”这两个字本身就已经吓死一批会计宝宝了,再惯以“不怎么样,就立马锁死”的惊人描述,估计不明就里的报税新手直接会哭晕在墙角,晕之前心里还一直默念潜台词:“我TM到底该怎么做?”
其实你细细想一下,这两年这种感觉是不是很熟悉?
隔一段时间,“残暴的金三”、“企业的监视器”、“最严发票令”,这些丧信息就会出现,记得有一次,有个朋友说,他去听了一堂非常牛逼的大咖税务讲师讲课,全程这个老师就是各种牛逼啊。
和这个税务总局的领导很熟悉,很那个处长经常喝茶聊微信。随时参加各种高端的会议,国家制定政策也会征求他的意见,最后还给你预测那些文件什么时候要出台,告诉大家一定要害怕,一定要非常害怕,一不小心就要进去。
2、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国税函〔2008〕1074号的时候把国税发[2005]6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所以,之前对销项比对这块,国税发[2005]61号、国税发〔2005〕141号、国税函〔2008〕1074号主要还是看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信息和相应表格小计的逻辑关系。
而之前如果发生了未开具发票申报的情况,其实很多地方是没有把这个栏次纳入比对的,当然也有地方自行添加了不允许为负数的这个规则「比如四川」。
实践中,在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限制这栏的地方可能存在了一些采取任意调整这栏来平衡增值税的违规做法。
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把这个漏洞补上了,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以合计数「含未开具发票栏的方式」来和开具的发票进行比对。这样你如果负数在未开票栏填写,势必就导致开票和总的销售逻辑出现异常,导致销售额总数小于开具,然后通过不了申报。
其实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比对发展,非要给弄成,不能填了,一填就锁死,这不是自己吓自己是什么?「当然这个事情也不能全怪我们纳税人,很多税务局也是这样理解的,已经有税务局通知不能填这栏的负数了,面对这种情况,二哥的意见就是听税务局的,但是必须保持独立思考,知道这个是怎么回事」
难道真要锁死吗?
其实无非就是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比对而已,你就算把这个未开票收入填写到开票栏去一样无非通过申报的,都要去准备材料,然后审核后申报。
如果经常发生这种业务的企业可以申请白名单,然后税务局把这个逻辑关系给你放开,你就可以自行申报,当然你的资料备查,以便后期税务检查核实。
所以,我根本不怕什么锁死,因为我思考过,我知道这背后到底是什么意图!
文章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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