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设三司指的是什么(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机构)

明清时期设三司指的是什么(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机构)(1)

在众多的明、清题材的历史剧中,一旦发生了什么大案、要案,皇帝常常会下旨道:“该案着三法司会同审理,钦此。”那么三法司究竟是指哪些机构?主要职责又是什么呢?其实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三个司法机关的统称。这三个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每当遇有重大案件,往往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审理,又称为“三司会审”。“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三个司法机关的职责如下:

明清时期设三司指的是什么(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机构)(2)

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明清时期与都察院、刑部并称为“三法司”。明、清时期大理寺卿均为正三品,可参与国家大政会议。明代时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明清时期的官署名,三法司机构之一。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管监察、弹劾及监督百官。都察院在明、清时期权力很大。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清代升为从一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还参与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明清时期设三司指的是什么(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机构)(3)

刑部

刑部,明清时期官署名,三法司机构之一。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其长官为刑部尚书,明代为正二品,清代为从一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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