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随迁工作(配偶工作也解决)

记者 赵清华 通讯员 王帅

对从济南市外引进并在济南落户的,来济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 D 类以上人才的配偶,可由引进单位或单位所在区县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推荐安置到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工作。

配偶随迁工作(配偶工作也解决)(1)

支持对象

从济南市外引进并在济南落户的,来济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 A、B、C、D 类人才的配偶,且配偶未在济南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并随迁落户。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安置。引进的 A、B、C、D 类人才来济工作时间应不超过 5 年。

支持政策

1.高层次人才配偶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济南市调配有关规定,且愿意到济南市继续从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应工作的,由济南市委人才办牵头,济南市、区县两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国资部门根据原单位性质和原工作岗位性质、专业等,统筹安排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工作。

2.原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无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根据其专长、学历专业、经历等,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优先推荐到企业或社会公益岗位就业。

业务咨询

牵头部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各区县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处室: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处 0531-51705958

济南市委编办监督检查处 0531-51701927

济南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0531-51702859

济南市人才服务中心待遇保障部 0531-8708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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