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新动向(开始了打伞)

“扫黑除恶”斗争从年初两高一部的1号文开始,就明确将黑恶势力“保护伞"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重要批示时更是明确提出: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近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湖北武汉召开,中央政法委、公检法“三长”发出最强合音:敢于“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

要将打“伞”作为下一步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和衡量专项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准。

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新动向(开始了打伞)(1)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会上强调:

在查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政法机关要敢于“刀刃向内”,一旦发现政法干警参与其中或充当“保护伞”的,立即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办, 坚决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反腐败斗争的高度,充分认识深挖彻查“保护伞”的意义,将其作为下一步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和衡量专项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准。

此次会议明确指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不是有与无的问题,而是扫得深不深入、挖得彻不彻底、治得有没有效的问题。

要解决老百姓担心扫黑除恶“只是一阵风”的问题,关键在打掉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保护伞”,不仅要除,而且要斩草除根。会议明确,要完善深挖彻查“保护伞”工作机制,决不让一条有价值的线索“石沉大海”,背后“保护伞”“关系网”没查清的不放过,背后腐败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失职渎职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要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因举报人信息泄露而使其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发生。要完善政法机关内部清理机制,对政法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导致黑恶势力长期盘踞一方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决不给黑恶残余势力死灰复燃的机会。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政法队伍暴露出来的问题,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强调:

政法机关要坚持刀刃向内,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害群之马,加强队伍建设。害群之马给政法队伍的光辉形象抹了黑,给扫黑除恶的强大社会正效应打了折。要打掉保护伞,就决不能捂盖子,要坚定地边“打伞”边整风边肃纪边强警。晒一晒政法队伍中的丑恶现象,不是自我否定,而是自我警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干警腐败案件。要坚持扫黑除恶与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同步推进,深挖细查干警涉黑线索,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坚决查处基层所队庭室“微腐败”。

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推进,各地政法系统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落马的情况通报,此起彼伏,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山西黑老大假释案,牵出了公检法司保护伞七十多人,其中多名厅局级司法高官。有人不完全统计出了今年以来落马的公检法司官员,长达数百人之多。看看文章《这一纸公检法贪官名单,震撼人心,让人看了寒心!!》中那长长的名单,足见中央整顿政法系统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刀刃向内、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也成了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领导达成的共识和明确要求。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这次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强调:

要进一步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坚决清除公安队伍害群之马。要把查处“保护伞”作为重要方向,下大力气深挖彻查。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与公安民警,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护短;对因消极不作为、不履职导致黑恶势力活动猖獗或发展壮大的,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权益,鼓舞士气、激励斗志,进一步激发广大民警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这次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强调:

要把破除“关系网”、打掉“保护伞”作为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对于那些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的,以及听之任之不作为的执法司法人员,要依法坚决查处。特别是要按照“一案三查”“两个一律”的要求,会同纪委监委完善信息沟通、线索快速移送、核查反馈等机制,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刮骨疗毒的决心,主动开展自查,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执纪,坚决清理害群之马。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这次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强调:

各级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要深入研究黑恶势力犯罪新规律、新动向、新特征,改进工作举措,科学统筹力量,准确把握工作节奏,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推进专项斗争。要严格落实“两个一律”要求,坚决做到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法院系统内部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的,要深挖彻查、严肃处理。要深入把握不同地区、行业和领域黑恶势力犯罪的不同表现、不同特点,立足审判职能打准、打深、打透。

有“伞”必打,除恶务尽,下一步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落实。出重拳、下重手,揪出保护伞,扫出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一是【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二是【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三是【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是【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五是【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是【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七是【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八是【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九是【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十是【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十一【串通案情型】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十二【违规吃请型】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十三【违规减刑型】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十四【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十五【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宗罪”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私放在押人员罪

《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7.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0.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保护伞参与了涉案人员涉嫌的具体犯罪的预谋、策划甚至实施,或者有具体的帮助行为,那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新动向(开始了打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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