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列为保护动物(野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020年12月20日,农民杨冬发、杨再祥相约一同去捕获野猪,用于食用。二人在明知不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带上2个捕兽夹一同上山。
在查看了野猪的行迹后,二人一起将其中1个捕兽夹安放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地方后离开。
同年12月25日,杨冬发、杨再祥一起去查看安放的捕兽夹是否猎捕到野猪,到达之后发现捕兽夹夹到一头野猪,当时该野猪尚未死亡。
杨再祥就用其携带的杀猪刀将野猪杀死。后杨冬发、杨再祥将野猪运回家的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后经当地林业局鉴定,被告人杨冬发、杨再祥捕获的野生动物为野猪,已纳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使用的捕兽夹属于禁用的猎捕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冬发、杨再祥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对其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猪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确是我国三有保护动物。至于何为三有保护动物,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目前,我国规定了1700多种三有动物,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除野猪外,我们经常见的刺猬、草兔、麻雀、中华蜜蜂等动物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捕杀,否则就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
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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