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法讲宪法知识答题(学习益阳宪法知识200问)
1.什么是宪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它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一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学宪法讲宪法知识答题?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学宪法讲宪法知识答题
1.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它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一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2.是怎样论述宪法的性质、地位和权威的?
答: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3.为什么说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
答: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为严格。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1)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人权保障原则、(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5.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又被称为“五四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体现了人民在这个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
6.国家宪法日是指哪一天?
答: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
7.宪法宣誓的意义是什么?
答:(1)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2)宪法宣誓制度是推动中国法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3)体现了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认同,强化对自身的约束,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8.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答:宪法宣誓的誓词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9. 哪些人入职要进行宪法宣誓?
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10.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并实施的?
答: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11.我国现行宪法一共有几个修正案?
答:一共有5个,分别是:(1)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修正案。
12.我国宪法一共分为几章?分别是哪几章?
答:一共是4章。分别为: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3.什么时候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14.什么时候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15.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怎样取得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16.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吗?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表述是对我国国情的正确判断。
1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8.宪法规定我国要推动五大文明协调发展,指的是哪五大文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五大文明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19.我国还有阶级斗争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20.宪法是怎样阐述台湾的地位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21.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哪些力量组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我国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2.宪法关于民族团结有哪些表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3.我国外交政策中的五项原则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24.就宪法的宣传教育做出了哪些论述?
答: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25.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亦称国家的阶级本质。具体的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这一条就是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
26.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28.怎样理解人民主权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志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
29.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1954年9月开始,到1959年4月结束,共5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49年到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0.宪法是怎样规定我国人民的管理权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2.哪些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3.什么是民主集中制?
答: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实行民主,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产生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5.如何做到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答:一方面要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要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地方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管理地方事务。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6.如何理解各民族一律平等?
答:(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37.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具体内容包括:(1)坚持民族平等团结;(2)民族区域自治;(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6)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8)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38.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国?
答:实行依法治国(1)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2)有利于国家权力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3)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4)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5)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39.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40.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答: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依据社会性质及基本国情,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秩序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规定,即所有制。中国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41.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2.什么是国有经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成分。它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43.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它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
44.为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了我国农业的巨大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迈向小康。
45.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46.自然资源的所有制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制包括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是主要的形式,集体所有是次要的形式,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一般规模较小,且处于农民、牧民或者渔民的居住地。是他们从事生产和生活的直接和主要的物质基础。但即使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也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合理利用。
47.土地资源归谁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一切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土地资源十分宝贵,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集中调配,高效率地使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有利于保障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48.什么是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用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征收是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一般是针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言;征用是指临时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49.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并使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
50.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1.什么是非公有制经济?
答: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产生的一个名词。它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2.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答:公共财产主要指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公共财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得以巩固、人民得以当家做主的物质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53.宪法对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现代国家,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财产权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相比,更具有基础性,它是公民实现个人自治、保持个人尊严以及实现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4.什么是国有企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55.宪法是如何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
答: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56.宪法是如何规定集体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
答:集体企业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57.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58.宪法就我国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59.如何理解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的宪法规定?
答: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要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在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最终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60.宪法对医疗卫生的发展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卫生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障,发展医疗卫生是保障全民族身体素质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61.宪法对文化事业的发展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62.宪法就精神文明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6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哪些内容?
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64.宪法提倡的“五爱”公德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65.宪法规定要在人民中进行哪些教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66.为什么要反对官僚主义?
答: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欺软怕硬、做官当老爷、官官相护、贪污腐败的领导作风。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形式。官僚主义的特征是领导者脱离实际,不了解下情,高高在上,贪图享乐,满足现状,做官当老爷;饱食终日,无所作为;遇事推诿,办事拖拉,不负责任;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独断专行;讲求官样文章,繁文缛节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反对官僚主义。
67.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和人民保持什么样的关系?
答:依据宪法的规定:(1)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2)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3)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68.什么是背叛国家罪?
答: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一个国家独立的基本标志。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最严重的犯罪,直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因此法定刑也较重。
69.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答: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国家安全罪分类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71.全国有多少省级行政单位?
答:我国省级行政单位是指34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以及2个特别行政区。
72.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是怎样划分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73.什么是特别行政区?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74.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5.什么是政治庇护?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治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所属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所属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76.什么是公民?公民和人民有什么区别?
答: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和人民在我国的区别主要有: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第二,公民比人民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77.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一原则才能得到真实的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真实地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78.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一国宪法、法律规定并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9.什么是言论自由?
答: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其位于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之首。这个自由,其法律意义在于凡法律所明文禁止之外的言行,公民们均可去做。因此,言论自由是有法律限制的相对的自由,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80.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哪些限制?
答: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污辱诽谤。(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81.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答: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82.宪法是怎样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1)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83.对于哪些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不予许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煽动民族分裂的;
(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84.我国宪法是怎样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85.什么是人格尊严?
答: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86.怎样理解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答: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义:(1)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2)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3)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侵犯公民住宅的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
87.宪法是如何保障通信自由的?
答: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非法限制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8.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必须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监督权利?
答:具体包括5个方面的权利:即批评的权利、建议的权利、申诉的权利、控告的权利、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90.什么是国家赔偿?
答: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1.怎样理解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答: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说任何劳动者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都具有从事其想从事劳动的权利,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无故禁止或约束其这方面的权利。劳动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说的是任何公民应该通过劳动,然后获取相应的劳动成果如工资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鼓励公民通过劳动获取其相应的报酬、反对具有劳动能力者不自食其力甚至成为社会的负担,如果不这样既是对从事劳动者的极大不公平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如果大家都不劳而获,那任何社会都会负担不起,更别说发展了,因此说劳动是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92.宪法对劳动是如何规定的?
答:宪法对劳动做了如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4)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5)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6)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7)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93.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相关法律规定:(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这一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2)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3)我国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1天,春节和国庆节各3天,全年合计11天。
94.宪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国家给予公民物质帮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公民可以获取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3)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95.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受教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而言,对同一个人来说,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一项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但教育是个例外。权利是我们可以放弃的合法利益。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弃。教育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我们不能将受教育仅仅作为权利,而必须把它同时作为义务。
96.妇女和男子的平等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97.怎样理解婚姻自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即男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不允许强迫包办或第三者滥加干涉。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它是指结婚后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定,双方有权协议或通过诉讼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98.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99.宪法规定了公民哪些基本义务?
答:宪法规定了公民以下基本的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6)依照法律纳税。(7)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00.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1.国家立法权归谁行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组成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1)省、(2)自治区、(3)直辖市、(4)特别行政区、(5)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多长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0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正常选举时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105.什么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0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4)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0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罢免哪些人员?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1)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08.宪法的修改应该遵循什么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0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1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职务?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1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任期吗?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1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宪法吗?
答:不能制定宪法,只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宪法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1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有任期限制吗?
答:有,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的任期为5年。
1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内设机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1)民族委员会、(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3)财政经济委员会、(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5)外事委员会、(6)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1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被逮捕或者接受刑事审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被逮捕或者接受刑事审判:(1)会议期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1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充分的发言和表决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原选举单位是什么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119.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就当选者本人而言,必须具备3个条件:(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年满45周岁;(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程序而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哪些职权?
答: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1)公布法律,(2)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发布特赦令,(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6)宣布战争状态,(7)发布动员令。此外,还行使以下职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124.国务院是什么机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25.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1)总理,(2)副总理若干人,(3)国务委员若干人,(4)各部部长,(5)各委员会主任,(6)审计长,(7)秘书长。
126.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的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同一职务任满两届的,不影响再任其他职务,如国务委员升任副总理。
127.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128.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9.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有哪些职能和职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1)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30.全国武装力量由谁领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国国防法对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即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等等。
131.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包括下列人员:(1)主席,(2)副主席若干人,(3)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132.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也就是五年。考虑到军事领导工作的特殊性,军委主席没有任职届数的限制,可以连选连任。
133.宪法规定在哪儿可以设立自治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条规定: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3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表明它是区域性的,其权力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并且要接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表明它是有权决定国家事务的机关,本级的其他地方机关要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35.哪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3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多长?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五年。具体的任期是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各级人大的任期相同。
13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权力?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下列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4)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5)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6)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7)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38.怎样监督地方人大代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1)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2)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13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4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职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14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2)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3)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5)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6)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14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什么性质的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从属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是整个国家行政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14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吗?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他们是本级行政机关的首要领导人,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4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有任期限制吗?
答: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4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哪些权限?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1)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46.什么是审计机关?
答: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査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设审计署,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审计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47.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是什么?
答:是审计署,它是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48.审计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答:我国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有:(1)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2)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5)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6)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14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谁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150.什么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具有三个特点:(1)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2)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3)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杜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5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内部设置和职能是什么?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以下部门:(1)人民调解委员会、(2)治安保卫委员会、(3)公共卫生委员会等;工作职能包括:(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5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15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哪些?
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而是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54.自治机关的行政首长由谁担任?
答: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一宪法规定是为了突显民族自治的特点,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5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特别的立法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5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怎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答: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方,各少数民族有相对独立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文化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方式,为了确保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平稳有序,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57.怎样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答: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158.怎样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答: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自然条件、经济结构、生产经营、风俗习惯等方面,与汉族地区有较大的差距。为了从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进行经济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经济建设方面享有自主权,而国家则对于民族自治地方适当给予照顾。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等等。
15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吗?
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语言既可以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也可以是汉语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这些做法既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更好地理解决定、命令以及公文的含义,又是尊重本地区的文化。
160.什么是监察委员会?
答: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161.监察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答: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018年3月18日,杨晓渡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年3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刘金国、杨晓超、李书磊、徐令义、肖培、陈小江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王鸿津、白少康、邹加怡(女)、张春生、陈超英、侯凯、姜信治、凌激、崔鹏、卢希(女)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
162.我国最高监察机关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
163.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哪些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164.监察机关如何独立行使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165.监察机关可以绝对独立行使职权吗?
答:不能,宪法规定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监察机关的非法干扰,同时明确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等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的工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监察机关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要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要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此外,监察机关还应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166.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什么关系?
答: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同级政府是平行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它是人大架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模式。
167.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答: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168.人民法院的职能是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能包括以下方面:(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3)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5)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6)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他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7)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8)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质装备。(9)结合审判业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10)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169.在我国法院是怎样设置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170.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17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有什么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沈钧儒,现任院长是周强。
172.宪法规定了审判公开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在法庭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是中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形式。
173.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答: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里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行使权力的方式。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向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为防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实施办法也明确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174.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划分的?
答: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75.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我国,人民法院体系内部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法院断案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超脱当事人双方利益,所依据的是条文既定、内容明确的法律,这些特点决定了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需要依靠上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不具备行政机关的特点,不具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
176.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性质的国家机关?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以下特征: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由权力机关授权、由宪法规定的、与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相平行的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177.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17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是多长?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79.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80.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是什么关系?
答: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一点上有别于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最高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和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时,要接受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领导。
18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吗?
答:依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18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怎样办理刑事案件?
答: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互相制约在本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如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等。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四颗小星环拱在一颗大星的右面,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设计者是曾联松,是一名来自浙江瑞安的普通公民。随着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中取得胜利,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1949年7月发出了征集国旗图案的通告,曾联松设计并提交了他的国旗样稿。在2992幅 (一说为3012幅 )应征国旗图案中,曾联松的设计方案被选入38幅候选草图。经过多次讨论和少量修改,他的设计被选为了新政权的国旗。
184.哪些地方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答: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3)外交部;(4)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185.哪些人士逝世,应当下半旗志哀?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4)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186.损毁国旗的,应该怎样处罚?
答: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是表现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歌曲,是被政府和人民认为能代表该国家政府和人民意志的乐曲,是用来歌颂与鼓励一个民族的信心与凝聚力的。一般来说它们都会带有爱国主义色彩、呼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国家情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2017年9月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明确规定: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应当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1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由谁创作的?
答:《义勇军进行曲》是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歌曲,是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被称为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自1935年在民族危亡的关头诞生以来,对激励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起了巨大的作用,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
189.哪些场合应该奏唱国歌?
答: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3)宪法宣誓仪式;(4)升国旗仪式;(5)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6)国家公祭仪式; (7)重大外交活动; (8)重大体育赛事; (9)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190.对于演唱国歌,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1)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2)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3)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
191.亵渎国歌的,要受到哪些处罚?
答: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我国的国徽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93.国徽有什么意义?
答:国徽是代表国家的徽章、纹章,为国家象征之一,也是民族的象征。只有特定的国家重要文件才能盖上国徽大印,正式生效。国徽上通常有来自自然的元素,如动物植物,但也可能有其他事物,用以表现该国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或意识形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徽属于盾徽。
194.我国国徽有哪些含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麦稻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种颜色在中国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传统色彩。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齿轮和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五颗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站起来了!
195.哪些机构应该悬挂国徽?
答: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1)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3)中央军事委员会;(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6)外交部;(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196.哪些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答:(1)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3)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4)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197.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哪些地方?
答:不得用于以下地方:(1)商标、广告;(2)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3)私人庆吊活动;(4)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198.破坏国徽要受到哪些处罚?
答: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99.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加以规范?
答:《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00.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几部宪法?
答:我国从1949年以来一共颁布了4部宪法,时间分别是: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对于1982年颁布的宪法也就是我国现实行的宪法,后期对它作了5次的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
来源:益阳市交通发展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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